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政棍小題大做,大題就不會做





 ( 垃圾政棍的嘴臉 )




梁振英收UGL報酬合法正常

滙繼
資深專業會計師


就近日於媒體得悉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收取UGL四百萬英鎊,並引起爭議一事,本人希望以一局外人及專業會計師身份,就如何解讀UGL與梁先生於2011122日簽訂的協議,提供一些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

本人從事香港及中國稅務顧問服務已超過27年,過去十年一直领導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亞太區及中國、香港的企業收購合併稅務顧問服務,根據本人的經驗,上述協議及付款是十分正常和普遍的,是合法和合符道德的

這份協議的主要爭論是梁特首於擔任特首期間有否向UGL提供服務並以收取該筆四百萬英鎊為報酬, 主要是根據協議內的 Additional Commitments,本人認為這樣解讀該協議是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該協議開宗明義是UGL表達極欲挽留梁先生於UGL成功收購DTZ後繼續為該公司服務,然而梁先生已表明去意已決,因此,UGL需與梁先生簽訂該協議,就他離職前後的權責作出適當安排,其目的及內容均非延續梁先生提供給DTZ的服務或新約定給UGL作為DTZ買家的服務,這種與被收購方將要離職的高層管理人員簽訂的離職協議是十分正常和必需的

公眾較少注意DTZ拖欠梁先生一百五十萬英鎊的花紅,UGL作為新投資者,承諾促成DTZ償付梁先生該筆花紅,這是釐清梁先生與DTZ於離職前的權責,自此梁先生與DTZUGL各不相欠,亦因此梁先生自辭去DTZ董事及其他職務後,再無對DTZUGL負有任何受託人責任(fiduciary duty)

基於上述分析和理解,UGL付給梁先生四百萬英鎊並非他自離職後繼續提供服務給DTZUGL的報酬 (payment for service) ,相反,該協議清楚訂明該筆款項是要求梁先生自該項收購完成兩年內不得與UGLDTZ直接或間接競爭(non-compete and non-solicit) ,或導致UGL指定的高層管理人員轉投競爭對手(non-poach),否則該筆款項會被扣減的。該協議並無因梁先生不再向DTZ或不向UGL提供服務而扣減該筆款項的機制,因此本人認為該筆款項並非UGL支付給梁先生的服務報酬,換言之,即使梁先生自離職後不提供任何服務給DTZUGL,包括該協議內的 Additional Commitments (附加承諾),梁先生只要遵守上述non-compete and non-solicit non-poach 承諾便能全額收取該筆款項。這種安排在收購合併活動經常出現,目的是要確保被收購資產的價值,這樣對買賣雙方均有利,正因梁先生自DTZ離職後再無對該公司負有任何責任,因此DTZUGL均無權禁止梁先生從事與他們競爭的業務,因此必須取得梁先生的同意,簽訂該份協議並支付上述補償金,而梁先生是沒有任何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責任於事前或事後告知DTZ或其債權人,這在收購活動上是很正常的做法。此外,有傳UGL是在收購價內扣除該筆款項,收購方在定價方面會考慮很多因素,包括挽留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額外補償,這是梁先生、DTZ及其主要債權人都不一定能知悉、過問或控制的。近日又發現DTZ拒絕某一出價更高的買家而選擇了UGL,這在收購合併方面亦不足為奇,因收購價 只是眾多考慮因素的其中一個,亦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一個,只要DTZ董事會及主要債權人能在不受無理干擾的環境下作出明智的決定便可以了。

此外,正因該筆款項並非服務報酬,無論是就香港薪俸税或香港利得税(註:香港是沒有開徵所得税的,梁繼昌議員應是指香港利得税吧)而言都不是應税收入,梁先生亦沒有向香港税務局申報該筆款項的責任或義務

該協議內的附加協議(Additional Commitments)又應如何解讀呢?這是在收購項目下的黃金握手(golden handshake) 協議慣常運用的君子協定,作為"附加"協議,它就並非是協議的主要部份,而是要為協議本身帶來相輔相承的作用,亦因此不能獨立地解讀,而必須與整份黃金握手協議一併解讀,否則便會發生斷章取義的錯誤。只要客觀和細心閱讀該兩款,便不難發現UGL對梁先生的要求,只是期望他支持並且不要詆諉是項收購,因此用上如 "assistance", "promotion", "referee", "adviser", "support" 等較不具體及不進取的字眼,從字面上的意義,我看不到UGL期望梁先生要為UGLDTZ提供任何實質的業務推廣服務,否則應用上較具體和進取的字眼,而用上"may reasonably require" 就更是模棱兩可, 甚至還容許梁先生加上 "provided that" 這個帶條件的限制,就令這個條款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但從整個協議的上文下理去理解,就不難發現在梁先生不願留任的前提下,UGL就只能提出上述求,而梁先生亦只能作出上述承諾。就算是按梁繼昌議員所述,將它視為梁先生向UGL提供促成是項交易的服務,該交易已在2011124日完成,那服務的提供時期也遠早於梁先生當選及出任特首吧,那延遲一兩年才能收足被拖欠的服務費又有甚麼不妥呢?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41020

原圖來源:education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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