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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香港瘋情畫



(網上圖片)




【港鐵地震】黃唯銘首開腔:政治環境艱難 不能做專業工程師 (香港01, 2018-08-10)


【沙中綫】工程師學會28人聯署 促港鐵前工程總監黃唯銘辭會長 (香港01, 2018-08-10)

"就港鐵沙中錢發生一連串工程醜聞,香港工程師學會發公開信,要求已因醜聞請辭港鐵的前港鐵工程總監黃唯銘,辭去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職銜。聯署的28名工程師包括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黎廣德、資深土木工程師倪學仁、土木及結構工程師蘇耀坤、鄭經翰等;他們指,為挽回公眾對本港工程界的信心,呼籲他辭任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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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梁頌恆郭卓堅申臨時禁制令 下周二裁決 官質疑不頒令會否釀「不可逆」損失 (明報新聞網, 2018811)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810/s00001/1533880792535


誰可以欠政府五千萬不還?(巴士的報, 20180814)

最近英國BBC報道的一個香港故事,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原來在過去的12年,提出了30多次司法覆核官司,但只有一宗勝訴。他打輸官司原本要賠償堂費予政府,總計欠了政府5000多萬元的訟費,而他卻完全沒有打算要償還。郭卓堅今天又申請就高鐵「一地兩檢」進行司法覆核,結果被法庭否決了他的申請。

全文連結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367088-%E8%AA%B0%E5%8F%AF%E4%BB%A5%E6%AC%A0%E6%94%BF%E5%BA%9C%E4%BA%94%E5%8D%83%E8%90%AC%E4%B8%8D%E9%82%84%EF%BC%9F


【一地兩檢】申請司法覆核不獲批法援 梁頌恆擬上訴 (明報新聞網, 201888)


一地兩檢司法覆核 政府:香港法院不能挑戰人大常委決定 將引大陸法專家證供 (眾新聞, 201879)


* * * * *

民主的三聚氰胺 (大公網, 屈穎妍, 2018-07-27)

"最近看反對派的民主老手與激進新丁都高調跑出來,挺身為「香港民族黨」護航,狐狸露尾巴,反對派的旗幟已由民主到「暗獨」到現在毫不掩飾的「明獨」了。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我們對「港獨」行為如斯深惡痛絕,因為那些把「港獨」理念注入下一代腦袋的成年人,如同假疫苗製造商、三聚氰胺奶粉商一樣,泯滅人性。被害的人,甚至自我感覺良好地完全不知道自己中了慢性毒。


有一個受害人,名叫鍾翰林他是中學生「港獨」組織「學生動源」的召集人,2016年成立此組織時,只得14,那年,他向外公布了「港獨」五大綱領,並喊出「沒有底線,不排除暴力流血」的主張

一個中學生,無業,也不是來自什麼富裕家庭,卻經常印製精美「港獨」傳單四處派發。每次出動,總穿着統一的T恤、插滿一街直幡造勢,旗幟印着「學生動源」或者「香港獨立」,按市價100元一張直幡計算,出動一回,鍾翰林所費不菲。他甚至不察覺自己是一顆棋子、一名受害者,他還自以為是地對記者說:「經歷咗兩年,我真係覺得身邊嘅同學好似弱智咁,佢哋會諗聽日有咩新game,我會諗香港嘅未來。」

三聚氰胺奶會喝出大頭怪嬰,港式假民主就會教出暴力腦殘。看這個「港獨」中學生,14歲就出道踏上政治不歸路,我想起,黃之鋒初踏台板那年也是14歲。兩個少年人有個共通點,他們都是喝民主的三聚氰胺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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竄紅的法則 (etnet, 屈穎妍, 2018-07-09)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開玩笑?



TVB 新聞截圖 (2018年 8月 8日)


TVB新聞:

看到議員林卓廷爆料話禮頓負責沙中線之澳州籍項目總監休假一個月,担心他放假返回澳州後不再回港,因此建議執法部門禁制他離港,靠害咩!如林議員想上鏡博吸睛都無謂用這些無厘頭建議。

林議員之前在廉署做過幾年低級調查員,法律知識怎會這樣貧乏?現在連表面證供都未有,澳州籍項目總監犯了什麼罪都未知,執法部門怎能阻止他離港回澳州放假?


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豆腐渣工程?






延伸閱讀

1.  日本新國立競技場
原先著名建築師Zaha Hadid 建築團隊的設計脫穎而出,但因建築成本高昂和各界批評而被其他的建築師取代。

" 要砍掉重練了!2020奧運主場地-新國立競技場又將會變什麼樣子呢?"


2.  雪梨歌劇院建造歷史 ( 維基百科 )

澳州地標雪梨歌劇院算唔算大白象工程? 它的建造計劃始於1940年,初步計劃的成本7百萬,預計完工日期為1963126日。但延至1973年,10年後才正式完工,埋單計數,總花費為1億零200萬美元,比起最初估計超支十多倍,以延期和超支完成衡量,實屬失敗,為何澳州人還以失敗之工程做地標?


3.  羅浮宮歷史 (博物館之金字塔)
羅浮宮擴建工程,是1989年法國大革命200周年紀念巴黎十大工程之一,也是唯一一個不是經過投標競賽而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親自委託的工程。此工程由美籍華人建築師貝聿銘設計,玻璃金字塔成為羅浮宮的入口處。

博物館之金字塔

" 當年被罵慘 貝聿銘看羅浮宮爭議 "


4.  2008 北京奧運場館

“覺建築”:近身披露“鳥巢”爭議


5.  台灣,在民粹主義及政黨惡鬥下,正陷於「印度化」的泥沼之中,而且迄無努力自拔的跡象


小心台灣「印度化」的現象 (聯合新聞網:2015 12 7)


6.  獨裁、民主、市場——給阿康與何洋上一課 (張五常教授)


7.  Carillion collapse: UK puts up £100m to back Carillion contractor loans (BBC News, 03 February 2018)


8.  Where did it go wrong for Carillion? (BBC News, 15 January 2018)
https://www.bbc.com/news/business-42666275


9.  Carillion collapse raises job fears (BBC News, 15 January 2018)


10.  Carillion collapse to cost taxpayers £148m (BBC News, 07 June 2018)
https://www.bbc.com/news/amp/business-44383224#referrer=https://www.google.com&amp_tf=From%20%251%24s


11.  Carillion’s collapse: risk and failure (FT Collections)

The liquid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group Carillion this week will be felt beyond Britain. It raises questions over outsourcing, ‘dumb German money’, governance and auditing. What signs were missed? Here’s the best of our comment and analysis
https://www.ft.com/content/2cab2ac2-fb83-11e7-9b32-d7d59aace167


12.  Sydney light rail extension a ‘horror story’ of missed deadlines and billions in cost overruns (news.com.au)

The debacle over Sydney’s transport system is a “horror story”, with cost overruns in the billions and work in some places a year behind schedule.


13.  Sydney's light rail chaos: who is to blame for delays and cost blowout? (The Guardian, 20 Apr 2018)

It was designed to be ready for the NSW election but the premier is facing a bitter court battle and an increasingly disgruntled public


14.  Sydney's light rail comes with heavy legal bill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3 Apr 2018)



15.  法國放棄開發「聖母荒地」 對抗半世紀 最漫長反迫遷結束 (成報, 19-01-2018)



16.  Egypt construction costs escalate after currency float (Thomson Reuters, 8 Jan 2017)

Building material prices jump may force contractors out of market


17.  Time and Cost Overru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Egypt (Dr Abdussalam Shibnai Lecturer Coventry university, UK Karim Salah MSC student Coventry University, UK)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rofile/Dr_Abdussalam_Shibani/publication/282219318_Time_and_Cost_Overrun_in_Construction_Projects_in_Egypt/links/560856c708ae8e08c0946182/Time-and-Cost-Overrun-in-Construction-Projects-in-Egypt.pdf




考書

18.  Power & Politics in Project Management (Jeffrey K. Pinto,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19.  Why Smart Executives Fail and What You Can Learn from Their Mistakes (Sydney Finkelstein, the Penguin Group)



2017年9月5日 星期二

誰來界定正義?

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20170818 (09:49 PM)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68個月監禁,今次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了不同的法律理念,包括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集會為何不能夠使用暴力等。判詞精闢,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鼓吹發起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以一個學術模型而論,戴耀廷的理論缺陷很明顯,他所謂的法治的頭三層,只是對法治不同面向的表述,並無層次高低,但他卻說成不同層次。或許他這樣說,只是想突出第四層的所謂「以法達義」,是法治的最高層次。在戴耀廷及香港大學的大力推廣下,現時見到各大報章及教育機構的通識教育機構的參考材料中,當講到法治時,都充斥著這種法治有四層的錯誤資料

我們可以幾個角度分析戴耀廷所謂以法達義的謬誤。第一,憲法學的真正權威並非如此解說。戴耀廷作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在學術上的創見相當有限,鮮見刊於權威法律學刊,實際上較像一個政治行動家,他只是藉學術包裝,推動個人有關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我也讀過憲法學,知道真正憲法學的權威是戴雪(A.V. Dicey)(1835 - 1922)。

這位英國憲法學權威著作了《憲法學學習初階》(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講述依法就是依法而治,相對於神權統治或個別官員的統治。他提出3大法治原則:1.依法而治,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權利和自己由法律保障。這是法治的傳統定義,不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

戴雪也探討過所謂法律不公義的問題,他認為存持一個穩定的司法系統,遠重要於由於法律的不完善所帶來的不公義。他的微小讓步,只是在非常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能以武力革命去推翻法律。戴雪的理論確立了穩定的法律制度,對保障現代文明的重要。

第二、無限制的集會自由,是對自由和法治制度的重大威脅。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自由,絕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的,如果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包括一、未獲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而集會;二、以暴力來表達意見,就變成非法活動,干擾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楊官說,這是「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在佔中時,這種情況非常清楚。佔中末段有26%的人支持佔中,其中20%的人曾經參與佔中,這些人為了推動自己認為公義的理念,佔據了馬路,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他人使用道路的自由,甚至觸發連番衝衝,危害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誰來界定正義?戴耀廷號稱以法達義,對任何不公義的法律,都可以不遵守,等如說「做犯法事情都是法治,因為我正義」。問題是誰來界定正義呢?伊斯蘭國剛剛對西班牙巴塞隆拿發動恐襲,導致13人死亡,我們深信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是,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就有一個很發人深省的斷語:所有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在美國街頭問美國人,所有人都說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如果你在伊拉克及敘利亞街頭問當地人民:美國為什麼會轟炸他們的國家?他們說「美國對伊斯蘭教信眾開戰。」

她的話發人深省,人人都覺得自己正義,那些高舉正義旗幟的人,呼籲我們不用遵守法律,實際上相當恐怖。當社會陷入混亂的時候,結局是軍法統治,所有自由、民主的理想,都變為空談

我呼籲所有通識老師,仔細讀讀法庭這次的判詞,了解正確的法治概念,更希望港大也研究一下這份判詞,檢討一下法治教育計劃,是否在教導別人正確的法治觀念

盧永雄


文連結




伸閱讀

按以法達義原則 「自治8樓」有何不可? (盧永雄)



HKSAR's Rule of Law Index 2016 (Re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講多錯多



戴耀廷:法庭判刑時未有考慮雙學3人背後動機


延伸閱讀

戴耀廷被批亂引英判例 港大校友譏重讀法律 (東網)


批評戴耀廷無料到 ("港大校友"FB發表文章)


R v Jones (Margaret) & Others [2006] (Lord Hoffmann)

"Civil disobedience
89. My Lords, civil disobedience on conscientious grounds has a long and honourable history in this country. People who break the law to affirm their belief in the injustice of a law or government action are sometimes vindicated by history. The suffragettes are an example which comes immediately to mind. It is the mark of a civilised community that it can accommodate protests and demonstrations of this kind. But there are conventions which are generally accepted by the law-breakers on one side and the law-enforcers on the other. The protesters behave with a sense of proportion and do not cause excessive damage or inconvenience. And they vouch the sincerity of their beliefs by accepting the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law. The police and prosecutors, on the other hand, behave with restraint and the magistrates impose sentences which take the conscientious motives of the protesters into account. The conditional discharges ordered by the magistrates in the cases which came before them exemplifies their sensitivity to these conventions." (See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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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責任賴得就賴 
戴耀廷無恥卸膊?


延伸閱讀

戴耀廷只許別人違法 不准自己子女「佔中」?
http://edm.speakout.hk/a/49095-cht



鼓動他人子女暴力犯罪 「有識之士」偽善可惡!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8/21/WA170821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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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認為上訴庭裁決偏離法律原則




延伸閱讀

唔該張達明看判詞:律政司司長 v 雙學三子 [CAAR 4/2016]

B. 控方案情
27.  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十二位證人,並依賴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片段、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各電視台的新聞片段,以支持其案情。辯方就事件背景及答辯人等被拍攝到的行為並沒有爭議,那些拍攝片段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形式呈堂[5]。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基本上亦沒有重大爭議[6]


* * * 
H. 判刑原則
107.  本席首先闡明適用於和本覆核案件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然後再討論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等所處以的判刑是否合適。
108.  一般而言,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有以下的判刑元素:
(1) 保護公眾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2) 加諸懲罰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3) 公開譴責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4) 阻嚇罪行  防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5) 補救性質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須給予罪行受害人補償,作為糾正或補償;
(6) 更生改過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面對不同的罪行或不同的案情,法庭會考慮某個判刑元素是否適用;若適用,該給予該判刑元素多大的比重。在決定某個判刑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即使是同樣的罪行,若有關案件的情況有別,法庭給予某個同樣判刑元素的比重也可能不盡相同。法庭需要全面、整體的評估案件所有的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09.  這基本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但這只是出發點而已,為對和本覆核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有更準確理解,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本席將由最基本相關的法律概念講起


* * *
H6. 總結
151.  歸納以上的討論,法庭對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包括與本覆核同類的罪行,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 按照一般的判刑原則,法庭會全面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就每個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與案件相稱的判刑。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 《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的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所涵蓋的案情可以很廣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因案情而有別,其幅度也很大,由一端極輕微的到另一端極其嚴重的都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當然是較接近情節嚴重那一端的罪行,可是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案情也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是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其實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有所不同,也有其幅度;在這幅度上,法庭會按照案情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
() 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元素,至於該給予多大的比重則需視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 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93],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 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 當法庭對所有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後,便可以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52.  一般而言,就案情輕微的罪行,雖然犯罪情節不是那麼嚴重,但法庭仍要確保公共秩序要得到有效維護,所以判刑仍需要具備相稱的阻嚇。由此考慮,若案件存在Brown案所有的六個條件,或案情合適,社會服務令可以是恰當的判刑選項,因為社會服務令包含的懲罰元素,可以視為具相稱的阻嚇力,而其更新的元素也可以幫助犯案者,特別是年輕的犯案者更新。

153.  至於案情嚴重的罪行,刑罰的主要目的是為懲罰犯罪者及阻嚇罪行,法庭整體的考慮定當傾向判處即時囚禁的刑罰。除非存在非常特殊的情況,而這些特別情況應屬罕見,其他非即時囚禁的刑罰,包括緩刑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 * *
I. 本案的判刑
154.  本席現在討論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等所處以的判刑是否恰當。
155.  確立的法律原則是,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接納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判刑覆核申請,把下級法庭所處以的判刑上調。原因包括(一)原判刑的法庭對案件有耳聞目賭的優勢,對罪行的嚴重性自有全面了解,多能對犯案者處以合適的判刑;及(二)法律有傾向保障人身自由的推定 (presumption in favourem libertatis),上訴法庭不會輕言下級法庭的判刑是明顯過輕。相關的法律原則可參考:Attorney General v Lau Chiu-tak & Another [1984] HKLR 2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Wai [2012] 3 HKC 361。因此,律政司司長必須說服上訴法庭,下級法庭的判刑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才會干預,把判刑上調

156.  本席認為,根據所有相關的證據,本案的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的,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訴庭判詞連結


*****

周庭 v 何君堯 


判社會服務令就唔係政治犯
坐監就叫政治犯?



雙學三子被判刑是「求仁得仁」?
石永泰吳靄儀


【養不教、父之過】黃之鋒爸爸三大歪理「離哂譜」



延伸閱讀

石永泰接受《有線》專訪:雙學三子判監求仁得仁,上訴庭判辭正常,戴耀廷要負很大責任



政治犯?你夠班咩

UN定義政治犯須非暴力
政治犯的定義,自古代以來,主要是反對現行政治制度,政權;或者與國家國防等體系對抗的人特點中,「最要命」的事情是︰聯合國早已定義了一切政治犯是「排除恐怖主義及暴力犯罪分子」的。即政治犯雖然是反現執政權和執政黨或其體系,可是,卻不是以暴力行為,危及他人或破壞社會秩序及公物的人。

老實說,如果人人犯罪後,為自己許以政治犯之名,自圓其說能洗脫暴力及犯罪行為,那麼,全世界監獄裡根本就只有政治犯。殺害甘迺迪總統的兇手;拉登本人;戴安娜王妃之死的幕後真兇等,全都是政治犯。大家想想,昂山素姬可有扔磚頭?曼德拉可有打爆玻璃窗,玻璃大門爬入政府總部並施以有計劃暴力?泛民喜歡的國際標準大國,美帝國鼎鼎大名的馬丁路德金,也是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去爭取非裔美國人的基本權利的


周庭別再侮辱香港法院


真正的監獄  是執迷不悟


良心,是一劑麻醉藥
屈穎妍: 反對派擅長造新詞,最近流行講的是三個字:「良心犯」。 “很難想像,一班打砸衝擊、聚眾暴亂、封街擋路、破壞秩序的人,是有良心的。一個人有理想、有信念、有追求、有盼望,卻不一定有良心。反對派金主黎智英坐在佔中路上一臉正義,回頭對著旗下員工,原來是最沒良心顧主。所以呢,一個人的良心,跟那個人的追求,完全沒關係。 所以,犯就是犯,前面沒有形容詞的,什麼良心犯、政治犯,不過是反對派用來方便吶喊的新詞,或者是用來減輕痛楚的麻醉藥,如果硬要為「犯」這個字加上一個形容,最確切應該是:罪犯和少年犯。”


律政司發表聲明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8/17/P2017081700948.htm


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回歸事實(文:袁國強,2017-8-24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re vital for the rule of law – and so is legality (SCMP4 Sept 2017)

Ken Macdonald says both in the UK and Hong Kong, public prosecutors can appeal against a sentence they find inadequate, and if the process unfolds according to law, the court should not have its integrity questioned for making an unpopular decision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15年網誌總結




2015年快將過去,就以一個 "字,作為個人網誌的全年總結。為了感謝網友的支持,特別從網上選了幾位名書法家寫的 "字給網友欣賞:


( 圖片來源:書法屋 )


楷書
墨跡:顏真卿
 《多寶塔碑》


行書
墨跡:李邕
 《雲麾將軍碑》


草書
墨跡:黃庭堅
 《李白憶舊遊詩草書卷》 


草書
墨跡:鄧散木
 圖片來源:《草書寫法》 





延伸閱讀

徐渭書法 ( 網 )
書中有畫,畫中有書
徐渭是一個書法家,在繪畫中,他將自己的書法技巧和筆法融於畫中,使人覺得他的潑墨寫意畫簡直就是一幅慷慨淋漓的蒼勁書法正如張岱所言:“今見青藤諸畫,離奇超脫,蒼勁中姿媚躍出,與其書法奇絕略同。昔人謂摩詰之詩,詩中有畫,摩詰之畫,畫中有詩;余謂青藤之書,書中有畫,青藤之畫,畫中有書。(《陶庵夢憶》)他的《墨葡萄圖》,墨的濃淡顯示了葉的質感,題詩的字體結構與行距不規則,如葡萄藤蔓一樣在空中自由延伸,書與畫融為一體。徐渭的書法造詣很高,其跌宕縱橫的筆法有助於繪畫藝術的巧妙變化,如畫墨荷、葡萄,大刀闊斧,縱橫馳騁,沒有深厚的書法功力是難以做到的。徐渭曾做一幅《梅花蕉葉圖》,將梅花與芭蕉放在一起,並且在畫上題寫道:“芭蕉伴梅花,此是王維畫”,顯示出徐渭與王維在某些構圖上的源流關係。當然,王維畫雪裡芭蕉,更突出一種禪機,即,使得雪的清寒與芭蕉的心空構成畫面的宗教底蘊,而徐渭在這樣的畫面組合中,更突出一種超越時空的主體解放性。徐渭的書法和畫法都極為嫻熟,功底深厚,他的題字,如他的潑墨寫意畫,縱橫不羈,洋洋灑灑;他的潑墨寫意畫,融合了精熟的筆法,意趣橫生,極富韻味。
http://www.cidianwang.com/shufa/xuwei_2965.htm

徐渭狂草 ( 國圖空間 )
徐渭(1521-1593年),明代書畫家。初字文清,改字文長,號天池,或作天池山人,晚號青藤道士,或署田水月,浙江山陰(紹興)人。自幼聰穎過人,天才超逸,憤世嫉俗。詩文絕出倫輩,作戲曲、雜劇自創新意,善畫花卉,潑墨淋漓,筆意放縱。徐渭曾自評說:“吾書第一,詩二,文三,畫四。”可見其對書法的偏愛和自許。徐渭的書法與五代楊凝式有很多相似之處,善於遺貌取神,氣盛筆狂,用筆如揮帚。其書法風格鮮明,以行草為最佳,能以隸書、章草筆法融入行草書,尤具獨創。袁宏道稱他為“八法之散聖,字林之俠客”
徐渭維基百科 )
典 ( 查度字 )
http://www.zdic.net/z/19/js/5EA6.htm

詞典網 ( 查度字 )
華語世界2015年度漢字出爐 新浪新聞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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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明代早期書壇沉悶的氣氛對比顯得格外突出,徐渭最擅長氣勢磅礴的狂草,但一般人很難看懂,用筆狼藉,他對自己的書法極為喜歡,自己認為 “書法第一,詩第二,文第三,畫第四

徐渭書畫作品 ( 40 張 )
http://baike.baidu.com/pic/%E5%BE%90%E6%B8%AD/18002/246225/f9dcd100baa1cd11096d0d92b912c8fcc2ce2dac?fr=lemma&ct=cover#aid=246225&pic=71cf3bc79f3df8dca9d3f023cd11728b46102891

徐渭《葡萄圖》
故宮博物院藏
( 來源:百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