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Mission and value statements, believe them or not?




Just about every company that takes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presses it in much the same way ----- in terms of commitments ( and enhancements ), as in:


1.   Our mission is to be our customers' favorite place and way to eat and drink. Our operations are aligned around a strategy which centers on an exceptional customer experience – People, Products, Place, Price and Promotion. We are committed to continuously improving our operations and enhancing our customers' experience.

2.   We operate our business ethically. Sound ethics is good business. We hold ourselves and conduct our business to high standards of fairness, honesty, and integrity. We are individually accountable and collectively responsible.

3.   We grow our business profitably. As such, we work to provide sustained profitable growth for our shareholders. This requires a continuous focus on our customers.

4.   We are committed to our people. We provide opportunity, nurture talent, develop leaders and reward excellent performers. We believe that a team of well-trained employees with diverse background and experiences, working together in an environment that fosters mutual respect, is essential to our continued success.

5.   These values reflect the ethics, goals and standards that the company and its people aspire to operate by --- to achieve and sustain.

  • Placing integrity and honesty above all else.
  • Putting clients first.
  • Creating value for clients...etc.

6.   Learn more about our goals and performance in the area of sustainability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7.   We’re committed to offering high-quality, ethically purchased and responsibly produced products.

8.   We are committed to providing information to all our stakeholders in a clear and open way.

9.   We are committed to establishing greater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10. We are committed to providing you with a quality service and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resolve the matter you have raised.

11. Commitment to these principles enhances the Department's ability to attract and retain staff, maximize staff potential, and enhance the employment climate.

You might want to believe them. You might even persuade yourself that you do. But there's something about the way they talk that doesn't ring true. It doesn't ring false, for that matter. In fact, it doesn't ring at all.  





You might also find these interesting...


12. Shape and sustain a peaceful, prosperous, just, and democratic world and foster conditions for stability and progress for the benefit of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people everywhere. 
http://www.state.gov/s/d/rm/index.htm


13. US Department of Imperial Expansion ( by Tony Cartalucci ) 


14. US Funded CANVAS renames & moves "Partnerships" page littered with US organizations. ( by Tony Cartalucci )

15. 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
http://www.aeinstein.org/


16.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http://www.ned.org/ 


17. "New Tactics in Human Rights"
https://www.newtactics.org/


18. Movements


19. Alliance of Youth Movements


香港普選無所謂「國際標準」



香港普選無所謂「國際標準」 ( 星島日報 )
[2014-01-07]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4-01-07/hongkong1389078936d4863619.html


港府推出政改諮詢,了解中央政府思維的余正思在本報撰文,從不同角度,詳細剖析二○一七普選特首須深切思考的種種問題,本報將一連五日,刊登文章。

泛民主派提出,普選要合乎國際標準。可是,西方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並沒有統一的模式。不同國家都是依照本國國情、歷史背景、政治傳統和社會文化來設計從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總統、總理)到地方行政首長等不同層次的選舉制度。

美選總統行選舉人票制

比如,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總統由五百三十八名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每個州的選舉人數目和該州在國會兩院的議員人數相同;而且絕大多數州採取「贏者通吃」原則,即選民得票率最高的候選人獨佔該州全部選舉人票,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即可當選總統

因此,美國歷史上曾出現過四次候選人贏得全國普選但因輸掉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在二○○○年總統大選中,戈爾共獲得五千零九十九萬六千三十九張選民票,佔百分之四十八點三八,小布殊共獲得五千零四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張選民票,佔百分之四十七點八七。但戈爾卻因選舉人票太少而落敗。

法候選人須官員支持

法國總統選舉參選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成為候選人:一是必須從總數約四萬七千名民選官員中,得到至少五百名的簽名支持;二是簽名官員的範圍,必須覆蓋全國九十六個省和六個法屬海外領土中的至少三十個省或法屬海外領土;三是來自同一個省或法屬海外領土的簽名官員比例,不能超過總數的10%。印度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由邦議會、人民院和聯邦院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依照排序複選制選出總統。

反對派鼓吹的所謂國際標準,是允許各國各地區按照本地情況,制定普選制度。鑒於世界各國和地區情況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款也只規定了若干一般性原則,並沒有設計某一種具體的選舉模式。一九九四年聯合國出版的《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還明確指出,「聯合國有關選舉的人權標準性質甚為廣泛,因此可透過多種政治制度而達至。聯合國在選舉方面提供協助,並非旨在將任何一個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相反,這是基於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方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

港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香港的普選制度設計,應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與香港的憲制地位相適應。在香港實行的普選,性質屬於地方性選舉,不能簡單地比照一個主權國家的普選模式來設計香港的普選制度和程式,不能簡單照搬西方國家的普選模式。在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選制度時,不僅要考慮選舉制度本身的公平、公正、合理,還要考慮有關普選制度安排及其結果對國家的影響,考慮到與中央政府的關係。

人權公約不能凌駕《基本法》

從法律角度看,香港普選這一目標是《基本法》首先明確規定下來的,因此香港普選的法律依據是源於《基本法》。從國際人權公約對港適用看,英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擴展適用于香港時,對該公約有關選舉權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第25條B款)是作了保留的。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致聯合國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依據從來也不是國際人權公約

而且,《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地位,規定香港根本憲制秩序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而非國際人權公約。從這個角度講,國際人權公約有關普選的規定,充其量只具有參考意義,而不能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香港的普選制度不能脫離《基本法》規定的憲制制度。世界上從來沒有脫離當地憲制的所謂「國際標準」最基本的「國際標準」就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普選都建立在本國或本地區的憲制基礎之上。香港普選的憲制基礎就是《基本法》,脫離《基本法》規定的憲制制度而空談「國際標準」,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標準」的。(五之二)



其他相關新聞

「國際標準」取代兩前提 鄒平學批荒謬行不通 ( 報 ) 

 [2014-03-2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鄒平學昨日在香港表示,普選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試圖以普選「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做法,不僅很荒謬,也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

鄒平學昨日在出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舉行的、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圓桌會議時表示,普選的確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因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條款實質上是一些原則性的表述,包括賦予締約國在國內實施時的「合理限制」等內容,是比較原則甚至模糊的表述

倘有「標準」各國選舉應一樣

他直言,如果真的有一個「國際標準」,各國完全可以採取「拿來主義」,各國的選舉制度應當一模一樣,但事實絕非如此,沒有一個國家直接根據公約來組織自己的選舉事務,而是根據自己的國情、歷史傳統等在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程序、當選規則等方面作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因此,鄒平學批評,主張所謂普選的「國際標準」或「國際人權標準」,會有誤導社會輿論、誤導普羅大眾的問題

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第八條也明確了基本法在香港的凌駕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憲法賦予的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律及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等廣泛的憲制性權力。有關普選的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具有法理權威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這些規定是香港社會所達成的共識,也符合普及與平等的普選國際原則

國際原則應在兩前提基礎上

鄒平學表明,各國在實現普選時均會採取既符合國際普遍原則、又適合自己國情的具體做法,這是一個公認的國際現象。「我們承認有普選的國際原則,但我們反對將普選的國際原則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我們認為落實普選的國際原則只能是實施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



其他參考資料


1.   Article 25 ( 國際公約第二十五 )

Every citizen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the opportunity, without any of the distinc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2 and 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a) To take part in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 directly or through freely chosen representatives;

(b)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which shall b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and shall be held by secret ballot, guaranteeing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

(c) To have access, on general terms of equality, to public service in his country.


2.   香港大學在今年320日邀請了一群知名的憲法學者,就在香港實行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進行討論,提出五點指導原則:
  • 必須確保人民在選舉過程中能自由地表達他們的意願;
  • 提名委員會必須平等地代表每一個市民的意見;
  • 產生提名委員會成員的過程要有包容性、要公開透明和讓市民參與;
  • 提名程序要合理、公平和透明,可包括經提名委員會確認的公民提名;
  • 公民參選、提名和選舉權都不應受到不合理限制。


來源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真正的香港良心




很奇怪一位植根香港,長期為基層市民服務和追求民主的英國人,竟然對香港的民主派有這樣惡劣的評價。



1.   轉載文章
http://chkp.org/wordpress/2013/06/06/%E7%9C%9F%E6%AD%A3%E7%9A%84%E9%A6%99%E6%B8%AF%E8%89%AF%E5%BF%83-%E6%9D%9C%E8%91%89%E9%8C%AB%E6%81%A9/





杜葉錫恩100歲生日:痛斥「民主派」假民主

一向支持、追求民主的杜葉錫恩為民主下這樣的定義:「民主,不是你叫自己做民主派就是民主的。民主其實是從心裡發出,從心裡去追求的。」「是不偏不倚願意坐下來討論問題,達到一個公平的妥協。真正的『民主派』是可以包容其他人不同的意見,願意和別人合作。但是香港這些所謂的『民主派』就一樣都做不到。」

曾經是立法局議員,與民主黨的李柱銘一度共事的杜葉錫恩批評,那些自稱「民主派」的人其實一點也不民主。這些「民主派」人士煽動群眾上街遊行,對抗政府,以圖向外國勢力求助,殊不知外國其實正在計劃分化其他國家及地區!

事事鬧對立 抗拒回歸

她擺動雙手,語氣堅定地說:「那些自稱為『民主派』的人其實一點也不民主!」她批評「民主派」一直採取與中央對立的態度,這是因為他們不想香港回歸祖國,仍然希望英國政府管治香港。

當說到民主黨的李柱銘,她語氣頗為激動,對李有一句評語:「李柱銘十分愚蠢!」雖然李柱銘很熟悉政治,但他卻把所有的東西都政治化。她認為,李柱銘早前應邀出席美國聽證會是要不得的:「當年我在香港發動市民迫使港英政府打擊貪污的時候,都沒有去美國向任何人求助。」但是李柱銘卻向一個具有危險性的霸權主義國家求助,與自己的國家對抗,這就等同邀請敵人來攻擊自己國家。

有數十年政治經驗的杜太指出,美國一直力圖分化其他國家,她說:「就是所有美國總統都是表面對人友善,內裡卻在分化削弱其他國家,以控制其經濟。」她舉例說,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先後分化了朝鮮和越南;如今美國表面上支持「一個中國」,暗地裡又向台灣地區供應武器,支持他們對抗中國,這些都反映美國居心不良。她認為,美國會藉分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打擊中國,因為中國的不穩定便對他們有利。但李柱銘卻看不到這些利害關係,這就十分愚蠢!對於外國干預香港事務,杜太不留情面地予以抨擊。早前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香港一定要推行多些民主,杜太質疑:「美國何來權力,說香港『一定』要做什麼?他們根本就無資格就香港的事務發言!」

揭泛民主派偽善面目

杜葉錫恩認為,部分立法會議員雖然隸屬不同黨派,但是他們的行徑卻往往與民主黨一致,聯手對抗政府。她點名指出,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吳靄儀、劉慧卿、何俊仁、張文光、司徒華等都與李柱銘同一鼻孔出氣,不過有些人包裝得較為友善,較受市民歡迎。她批評,「民主派」人士不鼓勵群眾與政府坐下來商談,反而煽動他們上街遊行,然後向外界聲稱上街的人都是對普選有訴求,這是不對的。

杜葉錫恩指出,香港人最想要的不是民主,而是有保障的生活、穩定的工作、足夠的教育等。

杜葉錫恩說:「民主不能一步登天,一人一票也未必能選出有質素的人來管治社會,照顧市民,解決問題。」她反問:「菲律賓政府是由一人一票選出來的,但是他們最終得到什麼?貪污!」除了菲律賓,亞洲其他民主發展進度很快的國家及地區都出現很多貪污的政客,她逐一數出來:印度、台灣、泰國……所以她認為一人一票與民主不能劃等號


2.   轉載文章

如果香港要頒一個社會良心獎,年屆九十七歲的葉錫恩是最恰當的人選。

由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這位來自英國紐卡素貧民區的英國女傳教士已經植根及服務香港。她原本被派到中國大陸傳教,五一年到香港。最初英國差會指派她開辦幼稚園,她卻不認同教會辦學只是為了傳教,為此她憤然脫離了差會。

五六十年代的香港生活很艱難,也有很多貧污,葉錫恩走到當時最貧窮的地區調景嶺(當時還是叫「吊頸嶺」),在那裡和杜學魁先生一起創辦慕光英文書院。葉錫恩覺得仍不夠,還要推動社會改革,倡議社會公義,為此她毅然投身政界,六三年起出任市政局議員,這時政府開始討厭她,認為這個女人常為政府帶來麻煩,幸好當時的殖民地政府仍有一點厚道和寬容,沒有封殺她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

葉錫恩是一位忠誠的社會主義信徒,她在六十年代有很多英國工黨的朋友,在英國國會為香港的低下層說話。回憶那段日子,九十七歲的葉錫恩仍然很有火氣:「殖民地時代,英國視香港人為二等公民,只有港督麥理浩施政比較好。」那段日子葉錫恩在報章撰文批評政府,特別針當時猖獗的貧污和腐敗情況。六六年四月因天星小輪加價而觸發騷亂,她曾被政府施壓叫她收聲,強悍的她因而落淚。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喬曉陽講話



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雙普選”


港中通社4月15日電 特稿: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雙普選”──喬曉陽講話:講法、講理、講情

香港中通社特約作者 李川   ( 2010年04月16日 )

講法、講理、講情,追求三者的有機統一,是富有中國特色的一個歷史文化傳統。不同時期的天理、人情、國法有不同的內容,我們今天所說的天理、人情、國法的統一,是指歷史發展規律、民心向背和法律規則的辯證統一。以此觀之,4月14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關於香港特區政府2012年政改方案所發表的講話,可謂一個存天理、順民情、守國法、有良知的談話。

第一,喬式講話弘揚了堅守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

國際社會公認的“依法辦事”,主要包括依照實體法辦事和依照程序法辦事兩個方面的含義,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依法辦事要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相對而言,英美法系較之大陸法系更為程序正義。因為陽光可以殺死病菌,路燈可以防止小偷,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是防止專制擅斷的盾牌。

在重申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關於“雙普選”時間表的《決定》的權威性和毋庸置疑之後,針對有人要求人大常委會承諾到2017年和2020年“必定”而不是“可以”實行雙普選的意見,喬先生按照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深入淺出地作了解答。他說,人大常委會2007年在明確“雙普選”時間表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在未來實行雙普選之前,必須嚴格按照五個法定程序進行,即:特區政府在適當的時候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是否啟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以達至“雙普選”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政府對這一報告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雙普選”辦法的議案,立法會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特區政府將議案報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顯而易見,在這五個程序中,人大常委會只承擔兩個程序的履行職責,而其他三個程序的履行者分別是特區政府、立法會和行政長官。五個程序猶如緊密相連的五個鏈條,只要其中任何一節鏈條斷裂,那整個鏈條系統就會停止運行。例如,2005年的政改方案就是在第三個程序──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通過環節上被反對派捆綁否決,導致獲得六成民意支持的方案死在了立法會,許仕仁先生才義憤填膺地把“反對派”的帽子送給了所謂的“民主派”。

說未來“可以”實現“雙普選”,而不說“必定”實行“雙普選”,是因為人大常委會深知它無法包辦五個程序,它不能讓特區政府提交“雙普選”報告,也沒法讓立法會通過什麼議案。如果硬逼人大常委會承諾未來“必定”而不是“可以”實現“雙普選”,那就是逼人大常委會去做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去做違反基本法的事,去做出爾反爾的事情,這當然是萬萬做不得的事情

第二,喬式講話展現出了推進民主的務實精神。

談戀愛是浪漫的,結婚卻是現實的;談論民主是美好的,推進民主卻是複雜的。學者講理想,政府講現實;學術講是非,政治講利害;學者“求異”,政府“求同”,個中滋味,自是一言難盡

正如喬先生所說的那樣,香港實在是一個多元化社會,在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上,難的不是提出一個方案,難的是提出一個既能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又盡可能照顧到各個階層、各個界別利益和訴求,各方面雖不完全滿意但又都能接受的方案。此番心聲,真切體現了他在推進香港民主問題上的務實精神。

香港是個多元社會,在多元中又必須有一定的共識。沒有多元,社會就容易缺乏活力;而沒有一定的共識,社會就難免流於一盤散沙,乃至分崩離析。如今,在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上,香港社會可謂仁者樂山、智者樂水。怎樣尋求共識呢?前不久,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教授提出了一個很好的意見:政治發展應該見步行步,即:只要方案較之現行制度增加了民主成份,就應該支持它,否則只能使民主停滯不前!

以此觀之,特區政府這次公佈的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案較之現行制度,的的確確增加了新的民主成份。它把800人的選委名額增加到1200名;把60名的立法會議員席增加到70名,較之現行制度,是給香港市民增加了從政機會。它取消了委任區議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增加了現行制度中的民主成份;它把新增的功能組別的立法會五個議席,連同現有的一席,將這六席交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較之現行制度,顯然擴大了功能組別議員的選民基礎,增加了現行制度的民主成份;它規定選委會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選委名額,規定以比例代表制的辦法產生區議會界的立法會議員,這都進一步體現了均衡參與的民主原則。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沒有最好,只有較好;有比沒有好,漸進比不進好,民主的萬丈高樓,要從平地一磚一石地砌起。這些淺顯的道理,人所共知。對明顯增加了民主成份的政府方案,我們理應向喬先生所說的那樣:本著包容、理性和務實的態度,支持這一方案!政府方案已在民主方面邁出了一步,某些人就不要把路堵死。千萬不要出現一首兒歌裡說得那樣:“兩隻小山羊,走到橋中央,你也不肯讓,我也不肯讓,噗通一聲,掉進河中央!”

第三,喬式講話表現了海納百川的謙和胸懷。

由於法律是民主的邊界,由於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規定了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原則和範圍,所以政府的方案不可能超出人大常委會法律授權範圍而吸納所有意見,但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所表達的意見,理應得到尊重,如同伏爾泰所說的那樣,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觀點的權利。

喬先生說,他注意到這次諮詢中,香港的許多社會團體和人士對於未來的普選辦法提出了不少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在諮詢總結報告中已將這些整理歸納,他認為這一做法是恰當的,對於下一屆特區政府研究制定普選辦法具有積極意義,他相信大家都同意,未來的兩個普選辦法涉及問題十分複雜,大家可以繼續發表意見,也還有充分的時間深入討論,加強溝通,努力尋求共識。

在前一階段的政改諮詢中,社會上出現了溫和、理性、對話的主流聲音,各界對香港未來的民主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議。有些建議雖然超出了本屆政府的授權範圍,但喬先生認為這些建議對今後都有積極意義。喬先生的這種態度,表現了一個有良知的人應有的海納百川的胸懷。這胸襟根源於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的信念,根源於民主是要尊重多數、保護少數的理念

香港市民的普選權不是英國人給的,也不是什麼派別爭取來的,而是中央政府在基本法裡首先規定下來的;香港的普選時間表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根據香港的主流民意而確定的。事實證明,中央政府十分支持香港的民主發展。然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民主事業,無有例外。但我們真誠地希望少點曲折,少點人為的折騰,讓香港的“雙普選”在法治的軌道上能夠實現,讓2005年政改方案被否決的結局不再重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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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是誰不負責任?



大律師公會批政府勿斷章取義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領導的政改三人組多次強調公民提名違憲,日前有人更「放風」指會援引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意見指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表明不希望公會意見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又指政府倘簡單地排斥公民提名方案,然後袖手旁觀,是不負責任(irresponsible),同時政府不應單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消極地拒絕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否則是「誤用」及「濫用」法治概念,法律將淪為打擊公眾期望的工具。

政府下周二會公布政改首階段報告,公會在報告出爐前夕再發表聲明,指公民提名方案技術上雖不符合《基本法》,但建議可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目標和理念可在《基本法》下的「提名委員會」的概念之內落實,若政府仍然覺得不可以提出任何既符合《基本法》,又能包含有關理據和目標的方案,便有責任解釋當中的政治或其他理由。

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認為,公會的聲明是不滿政府放風指稍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會引述公會指公民提名不合法,卻對聲明同時指出提名委員會不應被用作篩選工具,及容許市民有真正選擇等隻字不提,相信公會是「忍到今日要爆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強調,政改報告不會斷章取義,並會在附件將所有收集得來的意見如實反映。

羅范談白皮書遭喝倒采

此外,一名陪同美國國務卿克里訪京的國務院資深官員相信,一個港人認受性高的選舉方法,令未來特首認受性更高。行會成員羅范椒芬出席珠海學院畢業典禮,致辭時談及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遭台下學生喝倒采,個別學生更上台展示雙手交叉手勢,不滿對方騎劫畢業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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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新聞



大 律 師 公 會 : 司 法 制 度 非 管 治 團 隊


(星島日報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前天發表《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內文提到本港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內的治港者,都要愛國和正確理解《基本法》。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表聲明反駁,更引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二○○八年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聲明,指司法制度並非管治團隊的一員。但袁國強昨天指被錯誤理解,指當年他只提出法官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而現在白皮書提到的「治港主體」含義則較廣泛。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長達四頁的聲明,回應白皮書指法官和司法人員是治港者、需要維護國家利益。聲明引用袁國強在二○○八年以大律師公會主席身分,回應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有關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當時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不會亦不應視為政府管治班子(governance team)的一部分。

公會指當年的聲明在今天香港仍然適用,若誤以為法官與司法人員是治港者,是向公眾傳眾一錯誤信息,令港人、 內地人,以至國際社會誤以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是管治團隊、國家機器,需執行政治任務及和議行政機關政策。

公會聲明又指,白皮書稱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等,「肩負正確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這段文字亦暗示法官應學習《基本法》的「正確」意思,但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庭判案和詮釋法律時,是基於長久以來建立的制度,審訊時公開透明聆聽各方陳述,並非通過『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法律。」

但袁國強昨天傍晚指,大律師公會錯誤理解他當年的陳述,「當時我們的重點,即二○○八年聲明的重點是,法官不應該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這個觀點是沒有錯的,現在我們都是這樣說,而白皮書所講的是政治體制……那個治港主體是一個較廣義的含義,試問香港沒有司法,我們怎樣執法呢?沒執法,我們怎樣去管治一個地方呢?所以兩者沒有衝突。」

另外,包括民主黨在內的多個泛民團體昨天到中聯辦示威,焚燒白皮書,抗議白皮書摧毀「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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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聲抗議蠶食港司法獨立 法界千人遊行黑衣反「白」

[2014-06-28] 星島日報

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要求司法人員及法官都要是「治港者」,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及法律界選委舉行回歸後第三次法律界黑衣遊行,抗議白皮書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郭榮鏗指有一千八百人參加今次遊行,共九個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出席遊行,人數超過對上兩次反對釋法的法律界遊行,他認為這是對中央及特區政府一個強烈訊息。警方則指高峰時有八百五十人。律政司發言人則強調,白皮書並非干預本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記者:曾善璘

法律界昨日傍晚五時半由高等法院出發,包括李柱銘、張健利、李志喜、余若薇、湯家驊、梁家傑、陳景生、戴啟思,還有事前沒有表態的林孟達,共九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出席這次黑衣靜默遊行。林孟達表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為職位,被逼反駁一些自知理虧的內容,他寄予無限同情。陳景生也表示,白皮書指法官及司法人員是治港者,他形容是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寸步不讓,不容許其他人說三道四。他指出,司法人員宣誓時,只表示要效忠中央政府,但無提及要與香港行政機關有合作關係,白皮書指司法人員是治港者並不適合。

司法人員非「治港者」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說,他們從來不會要求法官有一個政治取態,但白皮書似乎要求法官有政治取態,「白皮書提到中國憲法要香港法院理解,若自治範圍以內的事,若都要跟從中國憲法,自治範圍會很受衝擊。」

雖然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沒有現身遊行,但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余承章、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也有出席。內地維權律師滕彪指,維護法治有助推動中國民主化,內地人有責任捍衛。港大法律學院學生,也有十多人到場。 

終院門外默站三分鐘

遊行隊伍在下午六時全數離開高等法院。抵達終審法院門外後,默站了三分鐘,以表達不滿白皮書,扭曲本港司法獨立。郭榮鏗認為今次遊行顯示,本港法律界不同意白皮書所講,將法官列為治港者,以及法官要愛國等的解釋。他促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特政府要站出來反對白皮書,亦希望國務院收回白皮書。

律政司發言人指,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旨在有系統地闡述及總結,一國兩制在港落實的情況,而非干預本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白皮書多處指出香港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為本港的司法制度提供穩固的憲制依據。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第八十條至九十六條)就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作詳細表述。當中第八十五條更清楚指出,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的法律制度必定會一如以往繼續有效地保障市民各方面的權利。特區政府十分重視法治和司法獨立,會視維護法治和捍司法獨立為首要任務。

來源






參考:

1.   基本法 / 第四節 / 第八十至九十六司法機關 )

1a. 第八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1b. 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來源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2.   <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 ( 香港法例第 92 章 )  

來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DFD800434A42730C482575EE00381650?OpenDocument&bt=0


3.   法官任免機制  確保司法獨立


自 從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後 , 司 法 獨 立 便 成 為 了 社 會 上 討 論 的 焦 點 之 一 , 最 近 終 審 法 院 兩 位 常 任 法 官 宣 佈 離 職 及 退 休 , 本 文 作 者 在 這 裡 , 介 紹 香 港 法 官 的 任 免 制 度 及 程 序 。

法 院 是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的 最 終 防 線 。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8 5 條 , 香 港 法 院 獨 立 進 行 審 判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這 是 直 接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 甚 麼 人 獲 委 任 為 法 官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法 官 會 離 職 ,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 倘 若 政 府 要 以 法 律 界 人 士 的 政 治 取 向 來 委 任 法 官 , 又 或 是 可 隨 意 將 不 「喜 歡」 的 法 官 免 職 , 這 樣 司 法 獨 立 便 會 受 到 侵 蝕 。

任免制度 不受政治左右

《基 本 法》 第 88 條 規 定 , 香 港 法 院 的 法 官 由 獨 立 委 員 會 推 薦 , 由 行 政 長 官 任 命 。 這 委 員 會 , 就 是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律 政 司 司 長 、 兩 位 法 官 、 一 位 執 業 大 律 師 、 一 位 執 業 律 師 及 三 位 非 法 律 界 的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包 括 向 行 政 長 官 就 委 任 司 法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或 作 出 推 薦 。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範 圍 , 包 括 香 港 各 級 法 院 , 由 裁 判 處 以 至 終 審 法 院, 也 包 括 其 他 一 些 專 門 法 庭 如 土 地 審 裁 處 、 勞 資 審 裁 處 、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等 。 可 見 ,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十 分 重 要 , 所 提 的 意 見 或 作 出 的 推 薦 , 當 然 要 以 被 推 薦 人 的 能 力 、 經 驗 和 聲 望 作 依 據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絕 不 能 徇 私 偏 袒 。 香 港 司 法 的 質 素 , 依 賴 這 個 委 員 會 推 薦 出 來 而 被 獲 委 任 的 司 法 人 員 。 所 以 , 法 例 規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獲 委 任 時 , 須 作 出 就 職 誓 言 , 宣 誓 :「本 人 必 本  不 懼 不 偏 、 無 袒 無 憎 的 精 神 , 就 根 據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條 例》 轉 介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一 切 事 項 直 率 地 向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本 人 的 意 見 。 」

而 且 ,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 以 任 何 形 式 影 響 或 企 圖 影 響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或 任 何 委 員 , 否 則 便 是 違 法 。 這 些 條 款 的 目 的 , 是 要 確 使 司 法 人 員 的 委 任 , 純 粹 基 於 適 當 合 理 的 因 素 。 而 事 實 上 , 多 年 來 這 委 員 會 都 能 做 到 這 個 「不 懼 不 偏 、 無 袒 無 憎」 的 目 標 。

罷免法官屬罕見事

社 會 賴 以 維 持 法 治 的 各 級 法 官 , 又 來 自 哪 裏 呢 ? 當 然 , 在 司 法 機 構 內 有 晉 陞 的 機 會 , 由 下 級 法 院 法 官 , 升 任 上 一 級 法 院 法 官 。 但 也 有 由 司 法 機 關 以 外 直 接 任 聘 的 。 就 以 高 等 法 院 來 說 , 有 不 少 近 年 獲 委 任 的 法 官 , 都 是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執 業 資 深 大 律 師 出 身 。

普 通 法 系 統 內 通 常 沒 有 做 法 官 的 專 門 教 育 或 訓 練 , 法 官 多 是 由 執 業 大 律 師 (包 括 律 師) 行 列 裏 委 任 的 。 雖 然 《基 本 法》 第 92 條 說 明 , 香 港 的 法 官 可 從 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聘 用 , 但 是 , 近 年 的 委 任 多 出 自 本 地 法 律 界 。

至 於 法 官 的 罷 免 , 可 幸 , 在 香 港 及 大 多 數 地 方 來 說 , 都 是 一 件 罕 見 的 事 情 。 據 《基 本 法》 第 89 條 規 定 , 香 港 法 院 的 法 官 只 有 在 無 力 履 行 職 責 , 或 行 為 不 檢 的 情 況 下 , 行 政 長 官 才 可 根 據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任 命 的 不 少 於 三 名 法 官 組 成 的 審 議 庭 的 建 議 , 予 以 免 職 。

至 於 高 等 法 院 及 區 域 法 院 以 下 的 司 法 機 構 的 人 員 , 則 受 《司 法 人 員(職 位 任 期)條 例》 的 官 轄 。 首 席 法 官 可 以 委 任 一 個 由 兩 位 高 院 法 官 及 一 名 公 職 人 員 組 成 的 審 裁 處 作 出 調 查 及 呈 交 報 告 , 最 後 由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過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後 ,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的 司 法 人 員 免 職 。 此 外 ,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的 任 命 或 免 職 , 還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徵 得 立 法 會 同 意 , 並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這 些 詳 細 的 法 律 規 定 , 全 都 顯 示 出 司 法 獨 立 的 重 要 。 這 樣 的 規 定 , 目 的 不 是 為 保 護 法 官 個 人 , 而 是 使 司 法 機 關 和 人 員 , 盡 可 能 獨 立 於 行 政 機 關 , 使 法 官 的 決 定 , 不 受 政 治 因 素 或 行 政 機 關 的 意 願 左 右 。 法 官 也 不 需 因 害 怕 「假 髮 不 保」 , 而 避 免 作 出 和 政 府 意 見 相 違 的 裁 決 。

離職後不可「重操故業」

當 然 , 到 達 適 當 的 年 齡 , 法 官 亦 會 退 休 ; 同 時 , 法 官 也 可 在 任 內 因 各 種 個 人 理 由 請 辭 。 最 近 終 審 法 院 兩 位 法 官 離 開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

有 一 相 關 的 問 題 , 就 是 退 休 或 請 辭 後 的 法 官 , 可 否 重 新 在 法 律 界 執 業 呢 ?
在 香 港 , 跟 隨 英 國 的 慣 例 , 在 區 域 法 院 或 以 上 的 法 官 獲 委 任 時 , 往 往 都 須 承 諾 在 離 職 後 不 可 「重 操 故 業」 , 即 重 返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行 業 。 但 這 也 並 不 是 一 個 完 全 的 限 制 ; 在 香 港 也 就 有 一 案 例 ; 在 1963 年 一 位 名 Reece 的 法 官 , 就 成 功 地 獲 法 院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在 香 港 作 為 執 業 大 律 師 , 但 只 限 給 法 律 意 見 而 不 可 出 庭 代 表 當 事 人 。 這 些 規 限 的 理 由 是 , 當 訴 訟 一 方 的 律 師 是 前 任 法 官 , 另 一 方 可 能 會 認 為 審 案 的 法 官 會 偏 袒 以 前 的 同 事 。

總 括 來 說 , 香 港 的 司 法 人 員 的 任 免 ,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廉 正 的 。 偶 爾 有 資 深 法 官 流 失 是 在 所 難 免 的 。 香 港 必 須 抓 緊 本 土 的 法 律 教 育 (包 括 律 師 的 在 職 教 育) , 使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能 繼 續 不 斷 供 應 可 作 法 官 的 專 才 。

林 雲 浩 大 律 師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委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六 日


來源
http://barlist.hkba.org/whatsnew/bar-column/2000/200006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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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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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PD Turns Violent at Occupy Wall St (2of3)






Occupy Wall Street protesters attacked and arrested at Times 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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