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喬曉陽講話



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雙普選”


港中通社4月15日電 特稿: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雙普選”──喬曉陽講話:講法、講理、講情

香港中通社特約作者 李川   ( 2010年04月16日 )

講法、講理、講情,追求三者的有機統一,是富有中國特色的一個歷史文化傳統。不同時期的天理、人情、國法有不同的內容,我們今天所說的天理、人情、國法的統一,是指歷史發展規律、民心向背和法律規則的辯證統一。以此觀之,4月14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關於香港特區政府2012年政改方案所發表的講話,可謂一個存天理、順民情、守國法、有良知的談話。

第一,喬式講話弘揚了堅守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

國際社會公認的“依法辦事”,主要包括依照實體法辦事和依照程序法辦事兩個方面的含義,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依法辦事要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相對而言,英美法系較之大陸法系更為程序正義。因為陽光可以殺死病菌,路燈可以防止小偷,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是防止專制擅斷的盾牌。

在重申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關於“雙普選”時間表的《決定》的權威性和毋庸置疑之後,針對有人要求人大常委會承諾到2017年和2020年“必定”而不是“可以”實行雙普選的意見,喬先生按照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深入淺出地作了解答。他說,人大常委會2007年在明確“雙普選”時間表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在未來實行雙普選之前,必須嚴格按照五個法定程序進行,即:特區政府在適當的時候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是否啟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以達至“雙普選”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政府對這一報告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雙普選”辦法的議案,立法會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特區政府將議案報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顯而易見,在這五個程序中,人大常委會只承擔兩個程序的履行職責,而其他三個程序的履行者分別是特區政府、立法會和行政長官。五個程序猶如緊密相連的五個鏈條,只要其中任何一節鏈條斷裂,那整個鏈條系統就會停止運行。例如,2005年的政改方案就是在第三個程序──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通過環節上被反對派捆綁否決,導致獲得六成民意支持的方案死在了立法會,許仕仁先生才義憤填膺地把“反對派”的帽子送給了所謂的“民主派”。

說未來“可以”實現“雙普選”,而不說“必定”實行“雙普選”,是因為人大常委會深知它無法包辦五個程序,它不能讓特區政府提交“雙普選”報告,也沒法讓立法會通過什麼議案。如果硬逼人大常委會承諾未來“必定”而不是“可以”實現“雙普選”,那就是逼人大常委會去做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去做違反基本法的事,去做出爾反爾的事情,這當然是萬萬做不得的事情

第二,喬式講話展現出了推進民主的務實精神。

談戀愛是浪漫的,結婚卻是現實的;談論民主是美好的,推進民主卻是複雜的。學者講理想,政府講現實;學術講是非,政治講利害;學者“求異”,政府“求同”,個中滋味,自是一言難盡

正如喬先生所說的那樣,香港實在是一個多元化社會,在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上,難的不是提出一個方案,難的是提出一個既能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又盡可能照顧到各個階層、各個界別利益和訴求,各方面雖不完全滿意但又都能接受的方案。此番心聲,真切體現了他在推進香港民主問題上的務實精神。

香港是個多元社會,在多元中又必須有一定的共識。沒有多元,社會就容易缺乏活力;而沒有一定的共識,社會就難免流於一盤散沙,乃至分崩離析。如今,在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上,香港社會可謂仁者樂山、智者樂水。怎樣尋求共識呢?前不久,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教授提出了一個很好的意見:政治發展應該見步行步,即:只要方案較之現行制度增加了民主成份,就應該支持它,否則只能使民主停滯不前!

以此觀之,特區政府這次公佈的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案較之現行制度,的的確確增加了新的民主成份。它把800人的選委名額增加到1200名;把60名的立法會議員席增加到70名,較之現行制度,是給香港市民增加了從政機會。它取消了委任區議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增加了現行制度中的民主成份;它把新增的功能組別的立法會五個議席,連同現有的一席,將這六席交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較之現行制度,顯然擴大了功能組別議員的選民基礎,增加了現行制度的民主成份;它規定選委會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選委名額,規定以比例代表制的辦法產生區議會界的立法會議員,這都進一步體現了均衡參與的民主原則。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沒有最好,只有較好;有比沒有好,漸進比不進好,民主的萬丈高樓,要從平地一磚一石地砌起。這些淺顯的道理,人所共知。對明顯增加了民主成份的政府方案,我們理應向喬先生所說的那樣:本著包容、理性和務實的態度,支持這一方案!政府方案已在民主方面邁出了一步,某些人就不要把路堵死。千萬不要出現一首兒歌裡說得那樣:“兩隻小山羊,走到橋中央,你也不肯讓,我也不肯讓,噗通一聲,掉進河中央!”

第三,喬式講話表現了海納百川的謙和胸懷。

由於法律是民主的邊界,由於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規定了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原則和範圍,所以政府的方案不可能超出人大常委會法律授權範圍而吸納所有意見,但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所表達的意見,理應得到尊重,如同伏爾泰所說的那樣,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觀點的權利。

喬先生說,他注意到這次諮詢中,香港的許多社會團體和人士對於未來的普選辦法提出了不少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在諮詢總結報告中已將這些整理歸納,他認為這一做法是恰當的,對於下一屆特區政府研究制定普選辦法具有積極意義,他相信大家都同意,未來的兩個普選辦法涉及問題十分複雜,大家可以繼續發表意見,也還有充分的時間深入討論,加強溝通,努力尋求共識。

在前一階段的政改諮詢中,社會上出現了溫和、理性、對話的主流聲音,各界對香港未來的民主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議。有些建議雖然超出了本屆政府的授權範圍,但喬先生認為這些建議對今後都有積極意義。喬先生的這種態度,表現了一個有良知的人應有的海納百川的胸懷。這胸襟根源於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的信念,根源於民主是要尊重多數、保護少數的理念

香港市民的普選權不是英國人給的,也不是什麼派別爭取來的,而是中央政府在基本法裡首先規定下來的;香港的普選時間表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根據香港的主流民意而確定的。事實證明,中央政府十分支持香港的民主發展。然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民主事業,無有例外。但我們真誠地希望少點曲折,少點人為的折騰,讓香港的“雙普選”在法治的軌道上能夠實現,讓2005年政改方案被否決的結局不再重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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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1. [ 補充 ]

    關於特首的普選,< 基本法 > 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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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補充 ]

    正如陳弘毅教授所講:

    "相信大家都會同意,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的關鍵之處,便是提名委員會的設計問題。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把目前的意見畫在一個光譜上,那麼便有兩個極端,一方面是比較保守的觀點,另一方面是民主傾向較強的觀點。

    比較保守的觀點是,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可以類似於現在的選舉委員會,而提名門檻比較高。民主傾向較強的觀點則認為,提名委員會應比現有的選舉委員會用更民主的方式構成,或者由立法會扮演提名委員會的角色,而且提名門檻比較低。這兩種觀點各有各的道理,民主傾向較強的觀點以民主的理念和香港的高度自治為出發點,而較保守的觀點則強調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以有關安排需獲中央接受等考慮因素。" ( 見 "香港邁向普選的前路",< 一國兩制下 香港的法治探索 > ,2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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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北京「香港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4年6月 )

    "中央政府真誠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要香港社會各界按照上述原則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就一定能夠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 見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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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幾乎所有政治制度,久而久之都難免死於僵化症。

    曾是西歐、北美得以稱霸全球的四大支柱 ( 代議政制、自由市場、法治、公民社會 ),現今已敗壞變質。沒落的跡象,例如經濟停滯不前或增長緩慢、債台高築、人口老化、反社會行為有增無減...,明顯在西方很多民主國家和亞州日本的社會裡到處可見,究竟出了什麼毛病?

    盲目追隨和鼓吹學習西式民主建制的本地所謂菁英,你們有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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