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香港普選無所謂「國際標準」



香港普選無所謂「國際標準」 ( 星島日報 )
[2014-01-07]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4-01-07/hongkong1389078936d4863619.html


港府推出政改諮詢,了解中央政府思維的余正思在本報撰文,從不同角度,詳細剖析二○一七普選特首須深切思考的種種問題,本報將一連五日,刊登文章。

泛民主派提出,普選要合乎國際標準。可是,西方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並沒有統一的模式。不同國家都是依照本國國情、歷史背景、政治傳統和社會文化來設計從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總統、總理)到地方行政首長等不同層次的選舉制度。

美選總統行選舉人票制

比如,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總統由五百三十八名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每個州的選舉人數目和該州在國會兩院的議員人數相同;而且絕大多數州採取「贏者通吃」原則,即選民得票率最高的候選人獨佔該州全部選舉人票,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即可當選總統

因此,美國歷史上曾出現過四次候選人贏得全國普選但因輸掉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在二○○○年總統大選中,戈爾共獲得五千零九十九萬六千三十九張選民票,佔百分之四十八點三八,小布殊共獲得五千零四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張選民票,佔百分之四十七點八七。但戈爾卻因選舉人票太少而落敗。

法候選人須官員支持

法國總統選舉參選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成為候選人:一是必須從總數約四萬七千名民選官員中,得到至少五百名的簽名支持;二是簽名官員的範圍,必須覆蓋全國九十六個省和六個法屬海外領土中的至少三十個省或法屬海外領土;三是來自同一個省或法屬海外領土的簽名官員比例,不能超過總數的10%。印度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由邦議會、人民院和聯邦院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依照排序複選制選出總統。

反對派鼓吹的所謂國際標準,是允許各國各地區按照本地情況,制定普選制度。鑒於世界各國和地區情況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款也只規定了若干一般性原則,並沒有設計某一種具體的選舉模式。一九九四年聯合國出版的《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還明確指出,「聯合國有關選舉的人權標準性質甚為廣泛,因此可透過多種政治制度而達至。聯合國在選舉方面提供協助,並非旨在將任何一個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相反,這是基於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方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

港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香港的普選制度設計,應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與香港的憲制地位相適應。在香港實行的普選,性質屬於地方性選舉,不能簡單地比照一個主權國家的普選模式來設計香港的普選制度和程式,不能簡單照搬西方國家的普選模式。在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選制度時,不僅要考慮選舉制度本身的公平、公正、合理,還要考慮有關普選制度安排及其結果對國家的影響,考慮到與中央政府的關係。

人權公約不能凌駕《基本法》

從法律角度看,香港普選這一目標是《基本法》首先明確規定下來的,因此香港普選的法律依據是源於《基本法》。從國際人權公約對港適用看,英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擴展適用于香港時,對該公約有關選舉權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第25條B款)是作了保留的。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致聯合國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依據從來也不是國際人權公約

而且,《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地位,規定香港根本憲制秩序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而非國際人權公約。從這個角度講,國際人權公約有關普選的規定,充其量只具有參考意義,而不能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香港的普選制度不能脫離《基本法》規定的憲制制度。世界上從來沒有脫離當地憲制的所謂「國際標準」最基本的「國際標準」就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普選都建立在本國或本地區的憲制基礎之上。香港普選的憲制基礎就是《基本法》,脫離《基本法》規定的憲制制度而空談「國際標準」,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標準」的。(五之二)



其他相關新聞

「國際標準」取代兩前提 鄒平學批荒謬行不通 ( 報 ) 

 [2014-03-2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鄒平學昨日在香港表示,普選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試圖以普選「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做法,不僅很荒謬,也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

鄒平學昨日在出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舉行的、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圓桌會議時表示,普選的確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因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條款實質上是一些原則性的表述,包括賦予締約國在國內實施時的「合理限制」等內容,是比較原則甚至模糊的表述

倘有「標準」各國選舉應一樣

他直言,如果真的有一個「國際標準」,各國完全可以採取「拿來主義」,各國的選舉制度應當一模一樣,但事實絕非如此,沒有一個國家直接根據公約來組織自己的選舉事務,而是根據自己的國情、歷史傳統等在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程序、當選規則等方面作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因此,鄒平學批評,主張所謂普選的「國際標準」或「國際人權標準」,會有誤導社會輿論、誤導普羅大眾的問題

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第八條也明確了基本法在香港的凌駕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憲法賦予的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律及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等廣泛的憲制性權力。有關普選的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具有法理權威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這些規定是香港社會所達成的共識,也符合普及與平等的普選國際原則

國際原則應在兩前提基礎上

鄒平學表明,各國在實現普選時均會採取既符合國際普遍原則、又適合自己國情的具體做法,這是一個公認的國際現象。「我們承認有普選的國際原則,但我們反對將普選的國際原則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我們認為落實普選的國際原則只能是實施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



其他參考資料


1.   Article 25 ( 國際公約第二十五 )

Every citizen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the opportunity, without any of the distinc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2 and 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a) To take part in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 directly or through freely chosen representatives;

(b)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which shall b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and shall be held by secret ballot, guaranteeing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

(c) To have access, on general terms of equality, to public service in his country.


2.   香港大學在今年320日邀請了一群知名的憲法學者,就在香港實行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進行討論,提出五點指導原則:
  • 必須確保人民在選舉過程中能自由地表達他們的意願;
  • 提名委員會必須平等地代表每一個市民的意見;
  • 產生提名委員會成員的過程要有包容性、要公開透明和讓市民參與;
  • 提名程序要合理、公平和透明,可包括經提名委員會確認的公民提名;
  • 公民參選、提名和選舉權都不應受到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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