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是誰不負責任?



大律師公會批政府勿斷章取義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領導的政改三人組多次強調公民提名違憲,日前有人更「放風」指會援引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意見指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表明不希望公會意見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又指政府倘簡單地排斥公民提名方案,然後袖手旁觀,是不負責任(irresponsible),同時政府不應單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消極地拒絕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否則是「誤用」及「濫用」法治概念,法律將淪為打擊公眾期望的工具。

政府下周二會公布政改首階段報告,公會在報告出爐前夕再發表聲明,指公民提名方案技術上雖不符合《基本法》,但建議可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目標和理念可在《基本法》下的「提名委員會」的概念之內落實,若政府仍然覺得不可以提出任何既符合《基本法》,又能包含有關理據和目標的方案,便有責任解釋當中的政治或其他理由。

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認為,公會的聲明是不滿政府放風指稍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會引述公會指公民提名不合法,卻對聲明同時指出提名委員會不應被用作篩選工具,及容許市民有真正選擇等隻字不提,相信公會是「忍到今日要爆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強調,政改報告不會斷章取義,並會在附件將所有收集得來的意見如實反映。

羅范談白皮書遭喝倒采

此外,一名陪同美國國務卿克里訪京的國務院資深官員相信,一個港人認受性高的選舉方法,令未來特首認受性更高。行會成員羅范椒芬出席珠海學院畢業典禮,致辭時談及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遭台下學生喝倒采,個別學生更上台展示雙手交叉手勢,不滿對方騎劫畢業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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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律 師 公 會 : 司 法 制 度 非 管 治 團 隊


(星島日報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前天發表《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內文提到本港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內的治港者,都要愛國和正確理解《基本法》。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表聲明反駁,更引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二○○八年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聲明,指司法制度並非管治團隊的一員。但袁國強昨天指被錯誤理解,指當年他只提出法官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而現在白皮書提到的「治港主體」含義則較廣泛。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長達四頁的聲明,回應白皮書指法官和司法人員是治港者、需要維護國家利益。聲明引用袁國強在二○○八年以大律師公會主席身分,回應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有關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當時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不會亦不應視為政府管治班子(governance team)的一部分。

公會指當年的聲明在今天香港仍然適用,若誤以為法官與司法人員是治港者,是向公眾傳眾一錯誤信息,令港人、 內地人,以至國際社會誤以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是管治團隊、國家機器,需執行政治任務及和議行政機關政策。

公會聲明又指,白皮書稱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等,「肩負正確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這段文字亦暗示法官應學習《基本法》的「正確」意思,但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庭判案和詮釋法律時,是基於長久以來建立的制度,審訊時公開透明聆聽各方陳述,並非通過『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法律。」

但袁國強昨天傍晚指,大律師公會錯誤理解他當年的陳述,「當時我們的重點,即二○○八年聲明的重點是,法官不應該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這個觀點是沒有錯的,現在我們都是這樣說,而白皮書所講的是政治體制……那個治港主體是一個較廣義的含義,試問香港沒有司法,我們怎樣執法呢?沒執法,我們怎樣去管治一個地方呢?所以兩者沒有衝突。」

另外,包括民主黨在內的多個泛民團體昨天到中聯辦示威,焚燒白皮書,抗議白皮書摧毀「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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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聲抗議蠶食港司法獨立 法界千人遊行黑衣反「白」

[2014-06-28] 星島日報

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要求司法人員及法官都要是「治港者」,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及法律界選委舉行回歸後第三次法律界黑衣遊行,抗議白皮書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郭榮鏗指有一千八百人參加今次遊行,共九個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出席遊行,人數超過對上兩次反對釋法的法律界遊行,他認為這是對中央及特區政府一個強烈訊息。警方則指高峰時有八百五十人。律政司發言人則強調,白皮書並非干預本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記者:曾善璘

法律界昨日傍晚五時半由高等法院出發,包括李柱銘、張健利、李志喜、余若薇、湯家驊、梁家傑、陳景生、戴啟思,還有事前沒有表態的林孟達,共九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出席這次黑衣靜默遊行。林孟達表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為職位,被逼反駁一些自知理虧的內容,他寄予無限同情。陳景生也表示,白皮書指法官及司法人員是治港者,他形容是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寸步不讓,不容許其他人說三道四。他指出,司法人員宣誓時,只表示要效忠中央政府,但無提及要與香港行政機關有合作關係,白皮書指司法人員是治港者並不適合。

司法人員非「治港者」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說,他們從來不會要求法官有一個政治取態,但白皮書似乎要求法官有政治取態,「白皮書提到中國憲法要香港法院理解,若自治範圍以內的事,若都要跟從中國憲法,自治範圍會很受衝擊。」

雖然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沒有現身遊行,但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余承章、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也有出席。內地維權律師滕彪指,維護法治有助推動中國民主化,內地人有責任捍衛。港大法律學院學生,也有十多人到場。 

終院門外默站三分鐘

遊行隊伍在下午六時全數離開高等法院。抵達終審法院門外後,默站了三分鐘,以表達不滿白皮書,扭曲本港司法獨立。郭榮鏗認為今次遊行顯示,本港法律界不同意白皮書所講,將法官列為治港者,以及法官要愛國等的解釋。他促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特政府要站出來反對白皮書,亦希望國務院收回白皮書。

律政司發言人指,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旨在有系統地闡述及總結,一國兩制在港落實的情況,而非干預本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白皮書多處指出香港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為本港的司法制度提供穩固的憲制依據。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第八十條至九十六條)就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作詳細表述。當中第八十五條更清楚指出,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的法律制度必定會一如以往繼續有效地保障市民各方面的權利。特區政府十分重視法治和司法獨立,會視維護法治和捍司法獨立為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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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1.   基本法 / 第四節 / 第八十至九十六司法機關 )

1a. 第八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1b. 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來源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2.   <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 ( 香港法例第 92 章 )  

來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DFD800434A42730C482575EE00381650?OpenDocument&bt=0


3.   法官任免機制  確保司法獨立


自 從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後 , 司 法 獨 立 便 成 為 了 社 會 上 討 論 的 焦 點 之 一 , 最 近 終 審 法 院 兩 位 常 任 法 官 宣 佈 離 職 及 退 休 , 本 文 作 者 在 這 裡 , 介 紹 香 港 法 官 的 任 免 制 度 及 程 序 。

法 院 是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的 最 終 防 線 。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8 5 條 , 香 港 法 院 獨 立 進 行 審 判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這 是 直 接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 甚 麼 人 獲 委 任 為 法 官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法 官 會 離 職 ,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 倘 若 政 府 要 以 法 律 界 人 士 的 政 治 取 向 來 委 任 法 官 , 又 或 是 可 隨 意 將 不 「喜 歡」 的 法 官 免 職 , 這 樣 司 法 獨 立 便 會 受 到 侵 蝕 。

任免制度 不受政治左右

《基 本 法》 第 88 條 規 定 , 香 港 法 院 的 法 官 由 獨 立 委 員 會 推 薦 , 由 行 政 長 官 任 命 。 這 委 員 會 , 就 是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律 政 司 司 長 、 兩 位 法 官 、 一 位 執 業 大 律 師 、 一 位 執 業 律 師 及 三 位 非 法 律 界 的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包 括 向 行 政 長 官 就 委 任 司 法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或 作 出 推 薦 。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範 圍 , 包 括 香 港 各 級 法 院 , 由 裁 判 處 以 至 終 審 法 院, 也 包 括 其 他 一 些 專 門 法 庭 如 土 地 審 裁 處 、 勞 資 審 裁 處 、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等 。 可 見 ,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十 分 重 要 , 所 提 的 意 見 或 作 出 的 推 薦 , 當 然 要 以 被 推 薦 人 的 能 力 、 經 驗 和 聲 望 作 依 據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絕 不 能 徇 私 偏 袒 。 香 港 司 法 的 質 素 , 依 賴 這 個 委 員 會 推 薦 出 來 而 被 獲 委 任 的 司 法 人 員 。 所 以 , 法 例 規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獲 委 任 時 , 須 作 出 就 職 誓 言 , 宣 誓 :「本 人 必 本  不 懼 不 偏 、 無 袒 無 憎 的 精 神 , 就 根 據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條 例》 轉 介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一 切 事 項 直 率 地 向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本 人 的 意 見 。 」

而 且 ,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 以 任 何 形 式 影 響 或 企 圖 影 響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或 任 何 委 員 , 否 則 便 是 違 法 。 這 些 條 款 的 目 的 , 是 要 確 使 司 法 人 員 的 委 任 , 純 粹 基 於 適 當 合 理 的 因 素 。 而 事 實 上 , 多 年 來 這 委 員 會 都 能 做 到 這 個 「不 懼 不 偏 、 無 袒 無 憎」 的 目 標 。

罷免法官屬罕見事

社 會 賴 以 維 持 法 治 的 各 級 法 官 , 又 來 自 哪 裏 呢 ? 當 然 , 在 司 法 機 構 內 有 晉 陞 的 機 會 , 由 下 級 法 院 法 官 , 升 任 上 一 級 法 院 法 官 。 但 也 有 由 司 法 機 關 以 外 直 接 任 聘 的 。 就 以 高 等 法 院 來 說 , 有 不 少 近 年 獲 委 任 的 法 官 , 都 是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執 業 資 深 大 律 師 出 身 。

普 通 法 系 統 內 通 常 沒 有 做 法 官 的 專 門 教 育 或 訓 練 , 法 官 多 是 由 執 業 大 律 師 (包 括 律 師) 行 列 裏 委 任 的 。 雖 然 《基 本 法》 第 92 條 說 明 , 香 港 的 法 官 可 從 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聘 用 , 但 是 , 近 年 的 委 任 多 出 自 本 地 法 律 界 。

至 於 法 官 的 罷 免 , 可 幸 , 在 香 港 及 大 多 數 地 方 來 說 , 都 是 一 件 罕 見 的 事 情 。 據 《基 本 法》 第 89 條 規 定 , 香 港 法 院 的 法 官 只 有 在 無 力 履 行 職 責 , 或 行 為 不 檢 的 情 況 下 , 行 政 長 官 才 可 根 據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任 命 的 不 少 於 三 名 法 官 組 成 的 審 議 庭 的 建 議 , 予 以 免 職 。

至 於 高 等 法 院 及 區 域 法 院 以 下 的 司 法 機 構 的 人 員 , 則 受 《司 法 人 員(職 位 任 期)條 例》 的 官 轄 。 首 席 法 官 可 以 委 任 一 個 由 兩 位 高 院 法 官 及 一 名 公 職 人 員 組 成 的 審 裁 處 作 出 調 查 及 呈 交 報 告 , 最 後 由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過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後 ,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的 司 法 人 員 免 職 。 此 外 ,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的 任 命 或 免 職 , 還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徵 得 立 法 會 同 意 , 並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這 些 詳 細 的 法 律 規 定 , 全 都 顯 示 出 司 法 獨 立 的 重 要 。 這 樣 的 規 定 , 目 的 不 是 為 保 護 法 官 個 人 , 而 是 使 司 法 機 關 和 人 員 , 盡 可 能 獨 立 於 行 政 機 關 , 使 法 官 的 決 定 , 不 受 政 治 因 素 或 行 政 機 關 的 意 願 左 右 。 法 官 也 不 需 因 害 怕 「假 髮 不 保」 , 而 避 免 作 出 和 政 府 意 見 相 違 的 裁 決 。

離職後不可「重操故業」

當 然 , 到 達 適 當 的 年 齡 , 法 官 亦 會 退 休 ; 同 時 , 法 官 也 可 在 任 內 因 各 種 個 人 理 由 請 辭 。 最 近 終 審 法 院 兩 位 法 官 離 開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

有 一 相 關 的 問 題 , 就 是 退 休 或 請 辭 後 的 法 官 , 可 否 重 新 在 法 律 界 執 業 呢 ?
在 香 港 , 跟 隨 英 國 的 慣 例 , 在 區 域 法 院 或 以 上 的 法 官 獲 委 任 時 , 往 往 都 須 承 諾 在 離 職 後 不 可 「重 操 故 業」 , 即 重 返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行 業 。 但 這 也 並 不 是 一 個 完 全 的 限 制 ; 在 香 港 也 就 有 一 案 例 ; 在 1963 年 一 位 名 Reece 的 法 官 , 就 成 功 地 獲 法 院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在 香 港 作 為 執 業 大 律 師 , 但 只 限 給 法 律 意 見 而 不 可 出 庭 代 表 當 事 人 。 這 些 規 限 的 理 由 是 , 當 訴 訟 一 方 的 律 師 是 前 任 法 官 , 另 一 方 可 能 會 認 為 審 案 的 法 官 會 偏 袒 以 前 的 同 事 。

總 括 來 說 , 香 港 的 司 法 人 員 的 任 免 ,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廉 正 的 。 偶 爾 有 資 深 法 官 流 失 是 在 所 難 免 的 。 香 港 必 須 抓 緊 本 土 的 法 律 教 育 (包 括 律 師 的 在 職 教 育) , 使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能 繼 續 不 斷 供 應 可 作 法 官 的 專 才 。

林 雲 浩 大 律 師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委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六 日


來源
http://barlist.hkba.org/whatsnew/bar-column/2000/20000606.htm





7 則留言:

  1. [ 網友的相關留言 ]


    流化輕 • 1天2小時前 移除
    犯民口講口賠, 叫埋 d 毛厘頭 19 口號 "真普選, 冇篩選"...
    揾笨柒! "政黨提名" 同 "公民提名" 咪又係篩選, 只不過係由其他人用不同方法篩選之麻, 改頭換面, 轉下包裝就想過骨? 冇咁易, 呃班壞腦犯民、憤青就得


    ChuaEddy • 9小時前 舉報
    Zionist US of Lies' John Kerry (the man that always sticks out his tongue): "Crimea referendum is illegal", "Syria Presidential election is illegitimate", but, US welcomes ISIS/ISIL declares itself to be a sovereign state, neo-Nazi Poroshenko military coup in Ukraine is legal and Israel occupies Palestinian territory is a peaceful solution to the Israel/Palestine conflict.


    To Chiu • 39分前 舉報
    大律師公會這幫所謂香港法治社會的保護神,其實只是一幫殘踏法律,只懂得利用法律律人,而碰到法律與自己的觀點利益有衝突時,就可以置法律於不顧.


    Shoching • 1小時16分前 舉報
    香港好像只有公民提名,無論報章,電台.傳媒總是說香港人支持公民提名,起碼我是一個不折不扣反對民主,反對公民提名的香港土生土長香港人,香港有一批有力人士反共,,關我甚麼事,你們要推翻共產黨,與我何干,為何總是香港人要甚麼民主,要甚麼外國人的民主,我不想要,可以嗎,


    香 • 9小時前 舉報
    若果法律下下都要睇下市民意見,咁就不如廢除法治法院,以後恢復鄉公所公審咪得囉,黑社會殺人放火可以講成替天行道,曬馬十零廾萬話判有罪就破壞社會,政府又要買佢怕呀?一百萬人話要李超人嘔95%身家出黎分,政府又話無問題呀?咁香港就真係恐佈過第三世界!


    Man Kwong • 9小時前 舉報
    以前兩大高尚職業係醫生同律師...而家睇到香港呢班狀棍居然話唔洗依法律去辦事...睇黎香港只有醫生仲係高尚職業


    Klaus • 8小時前 舉報
    某報章披露反對派「真普選大聯盟」召集人、香港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鄭宇碩曾經在2002年涉嫌以虛假陳述(填錯咗- 中國籍, 本人是拿澳洲護照的),圖騙領香港特區護照一事,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

    鄭教授虛假陳述如同大律公會行為一個模樣發表聲明稱"斷章取義",倘特區政府單以違反基本法為由,排拒「獲普遍支持」的方案,是「誤用」及「濫用」法治概念。

    多名法律界人士,及政界人士批評,大律師公會本身以及大部分法律界人士,均已認同「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現在政改的爭拗涉及政治層面,大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實不應將法律和政治混為一談,並質疑公會是受到有法律背景的政客施壓,才於昨日「再表態」,政治不應衝擊法律。


    Whatever • 9小時前 舉報
    不符合《基本法》就係不符合《基本法》架啦,點解呢個理由唔可以接受呀? 唔通有一日,十幾萬市民上街話要行乞合法化,咁就因為有十幾萬人支持咁要改法例呀? 呀大律師工會,你係咪有問題呀?!


    Cletus • 5小時前 舉報
    任何人都應該可以向提名委員會提名。但提名都要有一定的合格準則. 那是不是篩選呢? 若然泛民肯投受這"篩選", 豈不是完滿結朿? 皆大歡喜?

    問問自己, 世界上有那一個決定不是篩選? 你揀擇你的伴侶, 也己經是你白己的篩選。
    揀伴侶是你自己個人的事, 由你自己去篩選。揀特首是地區社會大眾的事, 是不是應該由一個在社會中專注選舉的的賢仕組合來篩選人才, 再由币民一人一票的去選自巳喜愛的特首。

    再有疑問? 又要一人一票的篩選提名委員會會員? 選來選去, 勞民傷財, 你唔煩很多人都覺得煩。 倒不如讓立法會各組別選出他們的代表吧。又或者由各功能组別選出來, 又何嘗不可? 這提名委員會的重要性, 係人都知, 這會的會員資格, 無可置疑, 是我們應該十分重視的决定。市民每一人, 問問自巳, 我們每一個人對治理一個机構, 地區,或國家認識有幾多? 我們有能力揀出真正的人材嗎? 倒不如讓對這一方面有研究的人, 揀出數個他們認為是好的特首人材, 再由我們一人一票選自己支持的特首。

    那些推行一人一票公民提名的政客, 目的衹是為自己的被選機會而努力, 無所不用其極的去巧言瞞騙大眾, 置香港市民利益和香港的未來生存于不顧。 更明顯是有外來反中亂港的勢力, 煽動慫恿市民去實踐他們的反中目的。 這一人一票公民提名的強求, 是一條對我們, 對我們的香港, 真得是好的道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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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網友的相關留言 ]


    Mmmmmmmmmm  •  1小時24分前 舉報
    何以絕食人士表,全都是 政客:
    黃瑞紅: 名義上是國民教育家長關注組的一名發言人,實際上是公民黨黨員,其丈夫譚駿賢也是工黨成員,並與李卓人參與今屆立法會選舉,炒作國民教育的目的不說自明.
    韓連山: 對傳媒報稱是退休教師,但實際卻是教協理事,更被視為教協內的鷹派人士,過去屢屢撰文鼓吹激烈抗爭行動.
    黃克廉: 更是教協副會長,早前亦高調呼籲罷課罷教.
    李成康: 是學聯秘書長,早前他在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自編自導自演所謂的「禁錮風波」,受到輿論的廣泛批評。


    Mmmmmmmmmm  •  1小時24分前 舉報
    何以全都是 泛民:
    國民教育家長關注組發起人陳惜姿(壹傳媒)
    教協 (現任教協會長馮偉華原在2011年加盟民主黨)
    學民思潮(公民黨)


    Mmmmmmmmmm  •  1小時23分前 舉報
    「學民思潮」開足馬力,公民黨舉全黨之力支持,泛民傳媒全力配合,聲勢越來越浩大,狙擊局長、狙擊特首、到建制派踩場、搶佔政府總部、絕食、罷課,行動越做越激,選舉的操作也越來越明顯。 有心的朋友可留意下各傳媒的選舉論壇,「反洗腦」,「學民思潮的一班中學生」這些詞語被每一個公民黨的參選人掛在口上,不斷重複,獨沽一味。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學民思潮」這個公民黨一手湊大的傀儡組織,終於派上了用場,也成功令公民黨扭轉乾坤,使公民黨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各區的 支持度名列前茅。


    Mmmmmmmmmm  •  1小時23分前 舉報
    「學民思潮」的一系列行動就顯示出了一個徹頭徹尾的政治花瓶角色,在社會行動上高調衝到最前,無論與國民教育有無關係,只要公民黨有需要就會出動,杯葛特首選舉、白票運動、李旺陽事件、平反六四、反CY大遊行,一直到梁振英新班子上台,一切形勢開始明朗化,泛民終於為9月的立法會選舉定下主打議題,攻擊梁振英班子 的誠 信。

    公民黨意識到,終於成功爭取到這一絕好機會,「學民思潮」是自己的親生仔,公民黨一定要掌握主動,遂定下選舉口號「反赤化」,與「學民思潮」的「反洗腦」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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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網友的相關留言 ]


    Mmmmmmmmmm  •  1小時22分前 舉報
    群眾受人利用例子: 踢爆「學民思潮」的幕後黑手
    一個「學民思潮」搞到香港政壇動盪,市民群起響應,政府焦頭爛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峰的三寸不爛之舌,更令建制派的政治人物甚至甚至首梁振英都變成驚弓之鳥。
    筆者很好奇,一個中學生的自發組織,一幫乳臭未乾的小朋友,政治中立,財政獨立,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能量,只用「反洗腦」三個字,就可玩轉香港社會。經過筆者四處打探、收集資料、詳細分析、抽丝剥茧,息,終於有了驚天大發現——原來「學民思潮」是一個被政黨操控的傀儡,那些走在台前的中學生只是無良政客的扯線公仔。 所幸筆者未被洗腦,尚能獨立思考,懂得用懷疑的眼光看問題。 更可 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等筆者幫你撥開「學民思潮」的神秘面紗。 事情要從2009年說起,「五區公投」一役,雖然投票率創新低只有17.1%,但卻令公民黨成功開拓新的票源,得票數創新高(港島103,564票,九龍東82,066票),佔2008年立法會選舉該選區泛民總得票六成半以上,搶占泛民龍頭地位。
    泛民老大哥民主黨見到地位不保,唯有富貴險中求,2010年,民主黨把心一橫,主動走進中聯辦談判,結果卻談出了為大多數港人所接受的一人兩票政改方案。令民主黨成功得到了溫和、務實民主派的稱號,扭轉形勢做回大哥。
    社民連(2011年分裂出人民力量)一直狙擊民主黨,發起「票債票償」運動,將泛民中的較激進及年青的支持者箍得滴水不漏,且手法日日新鮮日日新,支持者有 增無減。

    2010年尾至2011年初的兩單官司,令全港市民譁然:公民黨教唆年長義工朱婆婆以政府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截停開工在即對香港影響深遠的工程——港珠澳大橋;公民黨幫菲律賓傭工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爭取將會給香港帶來無法預料後果的——外傭居港權。公民黨核心成員個個都是資深大律師,善於鑽法律的空子且無往不利,市民突然驚醒,狼真的來了!

    2011年區議會選舉前,泛民支持者激進有人民力量,溫和有民主黨,中間選民又因為兩單官司的影響而不斷流失,公民黨評估當前形勢惡劣,照此落去,區議會選舉和明年的立法會選舉將選情悲觀。

    怎麼才能扭轉形勢呢?戲肉終於到了。。。

    政府2010年尾表示計劃於2012年9月份在部分學校開展「德育及國民教育科」,並於2011年5月5日,展開為 期4個月的諮詢,聽取社會各界、學校、家長、老師及學生等持份者的意見。

    公民黨深明港人恐共的心理,政府在學校推展「國民教育」被部分泛民議員形容為「洗腦」,這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如果不搶佔道德高地,掌握主動,擴充票源,公民黨將有滅黨之災!

    公民黨打算做大「反國民教育」這個議題,吸引傳媒焦點,轉移港人視線,扭轉對自己不利的選舉形勢。為令運動更加成功,汲取上次「八十後反高鐵」的成功經驗,所以用中學生來做為這一議題的主力軍。純潔的學生,從來都深受傳媒的歡迎。

    2011年6月初,「學民思潮」應運而生,由公民黨資深黨員之子黃之峰任召集人,成員主要是數名公民黨成員的子女和義工。後又將另外兩個衛星組織合併入「學民思潮」,為免引發爭位,互相不服等內部矛盾 ,學民特設三名召集人(後來其中一人退出)。「學民思潮」由教協提供場地,公民黨負責運作經費、總體策劃、行動指揮,設備、文宣等技術支援。

    「學民思潮」自成立就是一個以學生名義為政黨服務的政治花瓶,2011年6月25日-29日,學民仿照反高鐵時「五區苦行」的模式由學生在港九新界擺街站,煽動市民上街參與七一遊行,傳媒爭相報道,遊行當日又成功吸引傳媒焦點,收到良好的效果,「學民思潮」一炮而紅,大勝而歸。

    七一遊行後,承接聲勢,公民黨與「學民思 潮」又發 動8月21日反國民教育專題大遊行,並按同一方法在全港擺街站鼓動市民上街。但是,在公民黨和「學民思潮」的全力催谷下最終遊行只有約二百人參加,此次行動以失敗告終。

    事後公民黨評估,經過一系列的反國民教育運動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市民對公民黨的反感態度也沒有大的改變。區議會選舉,市民始終比較關注民生議題,政治議題無法成為主流。為免過度渲染令市民反感,「學民思潮」暫時被放在一邊。

    事實證明,2011年11月19日,公民黨區選大敗,四十一位候選人只取得七席,比原有十二席減少五席,其中陳淑莊、湯家驊及副主席黎廣德都以大比數落敗。

    區選總結記者會上,公民黨梁家傑不小心講出了心底的說話,他不但沒有反思公民黨以往的行徑,更將責任推向西環干預、建制派蛇齋餅糉, 一時間公民黨成為眾矢之的,民望直線下降。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由於公民黨提不起心情,「學民思潮」在這半年的時間內沒有組織過一次活動。

    2012年2月尾,由於行政長官選舉,唐英年爆出僭建丑聞,政治議題再次被炒熱。公民黨嗅到機會來了,「學民思潮」再次出動,故伎重演,十八區擺街站,香港市民是健忘的,公民黨也刻意與「學民思潮」在表面上劃清界線。

    接下來「學民思潮」的一系列行動就顯示出了一個徹頭徹尾的政治花瓶角色,在社會行動上高調衝到最前,無論與國民教育有無關係,只要公民黨有需要就會出動,杯葛特首選舉、白票運動、李旺陽事件、平反六四、反CY大遊行,一直到梁振英新班子上台,一切形勢開始明朗化,泛民終於為9月的立法會選舉定下主打議題,攻擊梁振英班子 的誠 信。

    公民黨意識到,終於成功爭取到這一絕好機會,「學民思潮」是自己的親生仔,公民黨一定要掌握主動,遂定下選舉口號「反赤化」,與「學民思潮」的「反洗腦」相呼應。

    事情接下來的發展就無須我再多講,「學民思潮」開足馬力,公民黨舉全黨之力支持,泛民傳媒全力配合,聲勢越來越浩大,狙擊局長、狙擊特首、到建制派踩場、搶佔政府總部、絕食、罷課,行動越做越激,選舉的操作也越來越明顯。

    有心的朋友可留意下各傳媒的選舉論壇,「反洗腦」,「學民思潮的一班中學生」這些詞語被每一個公民黨的參選人掛在口上,不斷重複,獨沽一味。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學民思潮」這個公民黨一手湊大的傀儡組織,終於派上了用場,也成功令公民黨扭轉乾坤,使公民黨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各 區的 支持度名列前茅。

    骯髒的政治,無良的政客,他們利用台灣陳水扁式的手法來分化港人,挑撥離間,激發矛盾,更甚的是他們將入世未深的孩子們推到政治鬥爭的前沿,將無辜的中學生們當作政治工具,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善良且又被蒙在鼓裡的香港市民,只能一次又再一次被無良政客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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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補充 ]

    爭論點應該是關於怎樣理解白皮書內文提到本港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內的 "治港者" 和 "治港者都要愛國和正確理解《基本法》",這是否㑹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而不是某些 "吹水" 論者所說的 "法官和司法人員恐怕飯碗隨時不保"。注意基本法 ( 第八十八、九十二條 ) 並沒有限制外籍人士擔任本港法官和司法人員,而白皮書的目的也不是 "要將洋法官或持有外國國籍嘅法官通通驅逐出法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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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補充 ]

    現代社會以法律取代倫理,而善於 "鑽漏洞" 的律師可以玩弄法律。如果你看到有人在詐騙而不說出來,那麼你也是在詐騙。

    此外,許多人,特別是社評家、學混、政棍等等,在喝了半瓶紅酒後,私底下講的話,便和他們在檯上寫的東西不一樣。由此可見,他們寫出來的東西是虛假的。社會上很多問題,源於有人振振有詞地說:"別人也這樣做。" 所以,當我喝了半瓶紅酒後,私底下說某某是倫理混蛋,我便有責任公開寫出來。用文字說某某或某些機構的言論是虛假,而別人還未這樣說,是有成本負擔的,但是和阻嚇他們比起來,這樣的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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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補充 ]

    之前說過,民主制度本身就極為混沌紊亂,民主已被界定為世上最難以預測的政府形態。個人認為無論是建制派、溫和或激進民主派、甚至特區和中央政府都無法保證他們建議的政改和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一定對香港最有利而沒有害處。既然民主普選之路充滿很多未知變素,大家又不是先知,為什麼不能放下派系立場,依照 < 基本法 > 第 45 條的規定,理性討論,求同存異,找出一個大家都可接受但未必是最理想的方案,先行一次,吸收經驗,以後第二次、第三次普選時,再逐步改良和提高民主和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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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題外話 ]

    不知是職業病還是什麼原因,律師最喜歡咬文嚼字,有時為了一句或兩三個字可以無無謂謂地把文件改來改去和爭論不休。由於工作需要,很多時都要徵詢公司和對方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如遇上有嚴重分歧,避免費時失事,盡量不會用電郵或信來信往來解決分歧。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約齊雙方的法律顧問開一次會,開會前鄭重聲明如不能達致共識解決分歧,所有人便不能離開會議室,這樣安排通常都不會令人失望,因為大家都不想拖,想盡早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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