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 星期二

誰來界定正義?

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20170818 (09:49 PM)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68個月監禁,今次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了不同的法律理念,包括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集會為何不能夠使用暴力等。判詞精闢,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鼓吹發起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以一個學術模型而論,戴耀廷的理論缺陷很明顯,他所謂的法治的頭三層,只是對法治不同面向的表述,並無層次高低,但他卻說成不同層次。或許他這樣說,只是想突出第四層的所謂「以法達義」,是法治的最高層次。在戴耀廷及香港大學的大力推廣下,現時見到各大報章及教育機構的通識教育機構的參考材料中,當講到法治時,都充斥著這種法治有四層的錯誤資料

我們可以幾個角度分析戴耀廷所謂以法達義的謬誤。第一,憲法學的真正權威並非如此解說。戴耀廷作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在學術上的創見相當有限,鮮見刊於權威法律學刊,實際上較像一個政治行動家,他只是藉學術包裝,推動個人有關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我也讀過憲法學,知道真正憲法學的權威是戴雪(A.V. Dicey)(1835 - 1922)。

這位英國憲法學權威著作了《憲法學學習初階》(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講述依法就是依法而治,相對於神權統治或個別官員的統治。他提出3大法治原則:1.依法而治,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權利和自己由法律保障。這是法治的傳統定義,不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

戴雪也探討過所謂法律不公義的問題,他認為存持一個穩定的司法系統,遠重要於由於法律的不完善所帶來的不公義。他的微小讓步,只是在非常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能以武力革命去推翻法律。戴雪的理論確立了穩定的法律制度,對保障現代文明的重要。

第二、無限制的集會自由,是對自由和法治制度的重大威脅。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自由,絕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的,如果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包括一、未獲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而集會;二、以暴力來表達意見,就變成非法活動,干擾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楊官說,這是「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在佔中時,這種情況非常清楚。佔中末段有26%的人支持佔中,其中20%的人曾經參與佔中,這些人為了推動自己認為公義的理念,佔據了馬路,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他人使用道路的自由,甚至觸發連番衝衝,危害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誰來界定正義?戴耀廷號稱以法達義,對任何不公義的法律,都可以不遵守,等如說「做犯法事情都是法治,因為我正義」。問題是誰來界定正義呢?伊斯蘭國剛剛對西班牙巴塞隆拿發動恐襲,導致13人死亡,我們深信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是,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就有一個很發人深省的斷語:所有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在美國街頭問美國人,所有人都說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如果你在伊拉克及敘利亞街頭問當地人民:美國為什麼會轟炸他們的國家?他們說「美國對伊斯蘭教信眾開戰。」

她的話發人深省,人人都覺得自己正義,那些高舉正義旗幟的人,呼籲我們不用遵守法律,實際上相當恐怖。當社會陷入混亂的時候,結局是軍法統治,所有自由、民主的理想,都變為空談

我呼籲所有通識老師,仔細讀讀法庭這次的判詞,了解正確的法治概念,更希望港大也研究一下這份判詞,檢討一下法治教育計劃,是否在教導別人正確的法治觀念

盧永雄


文連結




伸閱讀

按以法達義原則 「自治8樓」有何不可? (盧永雄)



HKSAR's Rule of Law Index 2016 (Re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講多錯多



戴耀廷:法庭判刑時未有考慮雙學3人背後動機


延伸閱讀

戴耀廷被批亂引英判例 港大校友譏重讀法律 (東網)


批評戴耀廷無料到 ("港大校友"FB發表文章)


R v Jones (Margaret) & Others [2006] (Lord Hoffmann)

"Civil disobedience
89. My Lords, civil disobedience on conscientious grounds has a long and honourable history in this country. People who break the law to affirm their belief in the injustice of a law or government action are sometimes vindicated by history. The suffragettes are an example which comes immediately to mind. It is the mark of a civilised community that it can accommodate protests and demonstrations of this kind. But there are conventions which are generally accepted by the law-breakers on one side and the law-enforcers on the other. The protesters behave with a sense of proportion and do not cause excessive damage or inconvenience. And they vouch the sincerity of their beliefs by accepting the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law. The police and prosecutors, on the other hand, behave with restraint and the magistrates impose sentences which take the conscientious motives of the protesters into account. The conditional discharges ordered by the magistrates in the cases which came before them exemplifies their sensitivity to these conventions." (See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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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責任賴得就賴 
戴耀廷無恥卸膊?


延伸閱讀

戴耀廷只許別人違法 不准自己子女「佔中」?
http://edm.speakout.hk/a/49095-cht



鼓動他人子女暴力犯罪 「有識之士」偽善可惡!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8/21/WA170821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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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認為上訴庭裁決偏離法律原則




延伸閱讀

唔該張達明看判詞:律政司司長 v 雙學三子 [CAAR 4/2016]

B. 控方案情
27.  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十二位證人,並依賴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片段、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各電視台的新聞片段,以支持其案情。辯方就事件背景及答辯人等被拍攝到的行為並沒有爭議,那些拍攝片段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形式呈堂[5]。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基本上亦沒有重大爭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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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判刑原則
107.  本席首先闡明適用於和本覆核案件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然後再討論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等所處以的判刑是否合適。
108.  一般而言,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有以下的判刑元素:
(1) 保護公眾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2) 加諸懲罰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3) 公開譴責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4) 阻嚇罪行  防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5) 補救性質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須給予罪行受害人補償,作為糾正或補償;
(6) 更生改過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面對不同的罪行或不同的案情,法庭會考慮某個判刑元素是否適用;若適用,該給予該判刑元素多大的比重。在決定某個判刑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即使是同樣的罪行,若有關案件的情況有別,法庭給予某個同樣判刑元素的比重也可能不盡相同。法庭需要全面、整體的評估案件所有的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09.  這基本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但這只是出發點而已,為對和本覆核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有更準確理解,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本席將由最基本相關的法律概念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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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 總結
151.  歸納以上的討論,法庭對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包括與本覆核同類的罪行,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 按照一般的判刑原則,法庭會全面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就每個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與案件相稱的判刑。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 《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的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所涵蓋的案情可以很廣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因案情而有別,其幅度也很大,由一端極輕微的到另一端極其嚴重的都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當然是較接近情節嚴重那一端的罪行,可是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案情也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是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其實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有所不同,也有其幅度;在這幅度上,法庭會按照案情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
() 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元素,至於該給予多大的比重則需視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 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93],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 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 當法庭對所有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後,便可以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52.  一般而言,就案情輕微的罪行,雖然犯罪情節不是那麼嚴重,但法庭仍要確保公共秩序要得到有效維護,所以判刑仍需要具備相稱的阻嚇。由此考慮,若案件存在Brown案所有的六個條件,或案情合適,社會服務令可以是恰當的判刑選項,因為社會服務令包含的懲罰元素,可以視為具相稱的阻嚇力,而其更新的元素也可以幫助犯案者,特別是年輕的犯案者更新。

153.  至於案情嚴重的罪行,刑罰的主要目的是為懲罰犯罪者及阻嚇罪行,法庭整體的考慮定當傾向判處即時囚禁的刑罰。除非存在非常特殊的情況,而這些特別情況應屬罕見,其他非即時囚禁的刑罰,包括緩刑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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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案的判刑
154.  本席現在討論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等所處以的判刑是否恰當。
155.  確立的法律原則是,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接納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判刑覆核申請,把下級法庭所處以的判刑上調。原因包括(一)原判刑的法庭對案件有耳聞目賭的優勢,對罪行的嚴重性自有全面了解,多能對犯案者處以合適的判刑;及(二)法律有傾向保障人身自由的推定 (presumption in favourem libertatis),上訴法庭不會輕言下級法庭的判刑是明顯過輕。相關的法律原則可參考:Attorney General v Lau Chiu-tak & Another [1984] HKLR 2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Wai [2012] 3 HKC 361。因此,律政司司長必須說服上訴法庭,下級法庭的判刑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才會干預,把判刑上調

156.  本席認為,根據所有相關的證據,本案的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的,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訴庭判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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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v 何君堯 


判社會服務令就唔係政治犯
坐監就叫政治犯?



雙學三子被判刑是「求仁得仁」?
石永泰吳靄儀


【養不教、父之過】黃之鋒爸爸三大歪理「離哂譜」



延伸閱讀

石永泰接受《有線》專訪:雙學三子判監求仁得仁,上訴庭判辭正常,戴耀廷要負很大責任



政治犯?你夠班咩

UN定義政治犯須非暴力
政治犯的定義,自古代以來,主要是反對現行政治制度,政權;或者與國家國防等體系對抗的人特點中,「最要命」的事情是︰聯合國早已定義了一切政治犯是「排除恐怖主義及暴力犯罪分子」的。即政治犯雖然是反現執政權和執政黨或其體系,可是,卻不是以暴力行為,危及他人或破壞社會秩序及公物的人。

老實說,如果人人犯罪後,為自己許以政治犯之名,自圓其說能洗脫暴力及犯罪行為,那麼,全世界監獄裡根本就只有政治犯。殺害甘迺迪總統的兇手;拉登本人;戴安娜王妃之死的幕後真兇等,全都是政治犯。大家想想,昂山素姬可有扔磚頭?曼德拉可有打爆玻璃窗,玻璃大門爬入政府總部並施以有計劃暴力?泛民喜歡的國際標準大國,美帝國鼎鼎大名的馬丁路德金,也是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去爭取非裔美國人的基本權利的


周庭別再侮辱香港法院


真正的監獄  是執迷不悟


良心,是一劑麻醉藥
屈穎妍: 反對派擅長造新詞,最近流行講的是三個字:「良心犯」。 “很難想像,一班打砸衝擊、聚眾暴亂、封街擋路、破壞秩序的人,是有良心的。一個人有理想、有信念、有追求、有盼望,卻不一定有良心。反對派金主黎智英坐在佔中路上一臉正義,回頭對著旗下員工,原來是最沒良心顧主。所以呢,一個人的良心,跟那個人的追求,完全沒關係。 所以,犯就是犯,前面沒有形容詞的,什麼良心犯、政治犯,不過是反對派用來方便吶喊的新詞,或者是用來減輕痛楚的麻醉藥,如果硬要為「犯」這個字加上一個形容,最確切應該是:罪犯和少年犯。”


律政司發表聲明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8/17/P2017081700948.htm


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回歸事實(文:袁國強,2017-8-24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re vital for the rule of law – and so is legality (SCMP4 Sept 2017)

Ken Macdonald says both in the UK and Hong Kong, public prosecutors can appeal against a sentence they find inadequate, and if the process unfolds according to law, the court should not have its integrity questioned for making an unpopular decision